案情一:2021年10月29日消費者廖先生向橫州市市場監管局反映:其之前在橫州市橫州鎮江北大道某電動車銷售有限公司支付4899元購買了一輛雅迪冠能G5電動輕便摩托車。買的時候商家只是介紹有可載人的電動摩托車出售,但沒明確告知其哪種車型是可載人的,致使廖先生所選購的車輛在載人上路時,被交警攔下并被告知其車輛不能載人。事后廖先生與商家反映,才得知商家銷售給他的為電動輕便摩托車,是不能載人的,而電動摩托車才能載人。廖先生認為其知情權受到了侵犯,請求市場監督管理局介入調解。
案情二:消費者韋先生通過全國12315平臺投訴:其今年到橫州市橫州鎮民生路的某家具店定制衣柜,在付定金前商家拿無醛添加顆粒的板材作樣板稱衣柜使用該材料制作。韋先生誤以為全柜都是使用這種材料,當場便支付17000元定金,支付錢款后商家才告知只有柜門使用該材料制作,其他部分并不使用。韋先生認為商家不事先告知實情,侵犯了其權益,要求退款但遭拒絕,故請求市場監管部門幫忙,要求全額退款。
接到投訴后,橫州市市場監管部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前去了解情況。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該局執法人員分別向被訴商家進行宣傳教育,指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也就是說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對商品和服務的有關真實情況進行全面和充分的了解。案情一中,公司員工在銷售電動摩托車時沒有將廖先生要購買的電動車的用途、性能、規格等情況說明清楚,致使廖先生駕車搭乘他人上路時被交警攔下,是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案情二中,商家以實物樣品表明商品的質量狀況,但未說明該樣品只是使用在柜門,而并不是整個衣柜的材料,消費者付完定金后才告知實情,這也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
在執法人員的教育和耐心勸說下,兩被訴商家都認識到了其侵權行為,并愿意接受調解。經組織調解,消費爭議的當事人達成協議:電動車銷售公司更換一臺新的可載人的電動摩托車給廖先生;家具店則全額退回17000元定金給韋先生。兩消費者對調解結果均表示滿意,對執法人員的工作表示感謝,糾紛得到圓滿解決。
來源:橫州市市場監管局 賴洪麗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免責聲明:本網站所有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交易和服務的根據,如自行使用本網資料發生偏差,本站概不負責,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