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為了在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設計與施工中做到安全適用,環保節能、經濟合理、確保質量、技術先進,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設計、施工與監測。
1.0.3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設計與施工,應綜合分析整個建筑場地的地質條件、施工方法、施工順序、使用要求以及與相鄰建筑的相互影響。
1.0.4 在進行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設計、施工與監測時,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2.1 術 語2.1.1 筏形基礎 raft foundation
柱下或墻下連續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鋼筋混凝土基礎。
2.1.2 箱形基礎 box foundation
由底板、頂板、側墻及一定數量內隔墻構成的整體剛度較好的單層或多層鋼筋混凝土基礎。
2.1.3 樁筏基礎 piled raft foundation
與群樁連接的筏形基礎。
2.1.4 樁箱基礎 piled box foundation
與群樁連接的箱形基礎。
A——甚礎底面面積;
A1——上過梁的有效截面積;
A2——下過梁的有效截面積;
b——基礎底面寬度(最小邊長);或平行于剪力方向的基礎邊長之和;或墻體的厚度;或距形均布荷載寬度;
bw——筏板計算截面單位寬度;
c——土的黏聚力;
c1——與彎矩作用方向一致的剪切臨界截面的邊長;
c2——垂直于c1的沖切臨界截面的邊長;
cAB——沿彎矩作用方向,沖切臨界截面重心至沖切臨界截面最大剪應力點的距離;
ccu——土的固結不排水三軸試驗所得的黏聚力;
cuu——土的不固結不排水三軸試驗所得的黏聚力;
d ——基礎埋置深度;或地下室墻的間距;
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dg——般性勘探孔的深度;
e ——偏心距;
Es——土的壓縮模量;
E′s——土的回彈再壓縮模量;
Eo——土的變形模量;或靜止土壓力;
Ea——主動土壓力;
Ep——被動土壓力;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aE——調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載力;
faK——地基承載力特征值;
fc——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
fh——土與混凝土之間摩擦系數;
ft—— 棍凝土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
F—— 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力值;
F1—— 基底摩擦力合力;
F2—— 平行于剪力方向的側壁摩擦力合力;
Fl—— 沖切力;
G——恒載;
h0—— 擴大部分墻體的豎向有效高度;或筏板的有效高度;
H——自室外地面算起的建筑物高度;
I——截面慣性矩;
Is—— 沖切臨界截面對其重心的極慣性矩;
Kr——抗傾覆穩定性安全系數;
Ks——基床系數;或抗滑移穩定性安全系數;
Kv——基準基床系數;
l——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基礎邊長;或基礎底所長度;或洞口的凈寬;或上部結構彎曲方向的柱距;或矩形均布荷載長度;
l n1——計算板格的短邊的凈長度;
ln2——計算板格的長邊的凈長度;
M——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或截面的彎矩;
M1——上過梁的彎矩設計值;
M2——下過梁的彎矩設計值;
Mc——傾覆力矩;
Mr——抗傾覆力矩;
MR——杭滑力距;
MS——滑動力矩;
Munb——作用在沖切臨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彎矩;
p——基礎底面處平均壓力;
po——準永久組合下的基礎底面處的附加壓力;
pc——基礎底面處地基土的自重壓力;
pk——基礎底面處的平局壓力值
pn——扣除底板自重及其上土自重后的基底平均反力設計值;
P——豎向總荷載;
q1——作用在上過梁上的均布荷載設計值;
q2——作用在下過梁上的均布荷載設計值;
qu——土的無側限抗壓強度;
Q——作用在筏形或箱形基礎頂面的風荷載、水平地震作用或其他水平荷載;
s——沉降量;
S——荷載效應基本組合設計值;
um——沖切臨界截面的最小周長,
V——擴大部分墻體根部的豎向剪力設計值;
V1——上過梁的剪力設計值;
V2——下過梁的剪力設計值;
Vs——距內筒、柱或墻邊緣l處,由基底反力平均值產生的剪力設計值;
W——基礎底面的抵抗距;
zn——地基沉降計算深度;
a——附加應力系數;
a——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am——不平衡彎矩通過彎曲傳遞的分配系數;
as——不平衡彎矩通過沖切臨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傳遞的分配系數;
β——沉降計算深度調整系數;或與高層建筑層數或基底壓力有關的經驗系數;
βhp——受沖切承載力截面高度影響系數;
βhs—— 受剪切承載力截面高度影響系數;
βs——柱截面長邊與短邊的比值;
γ——土的重度;
ζa ——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
η ——基礎沉降計算修正系數;或內筒沖切臨界截面周長影響系數;
μ——剪力分配系數;
τ——剪應力;
φ——土的內摩擦角;
φcu——土的固結不排水三軸試驗所得的內摩擦角;
φuu——土的不固結不排水二軸試驗所得的內摩擦角;
ψs——沉降計算經驗系數;
ψ′——考慮回彈影響的沉降計算經驗系數。
3.0.1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設計等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確定。
3.0.2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地基設計應進行承載力和地基變形計算。對建造在斜坡上的高層建筑,應進行整體穩定驗算。
3.0.3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設計和施工前應進行巖土工程勘察,為設計和施工提供依據。
3.0.4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設計時,所采用的荷載效應最不利組合與相應的抗力限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按修正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確定基礎底面積及埋深或按單樁承載力特征值確定樁數時,傳至基礎或承臺底面上的荷載效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計算;
2 計算地基變形時,傳至基礎底而上的荷載效應應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計算。不應計入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相應的限值應為地基變形允許值;
3 計算地下室外墻上壓力、地基或斜坡穩定及滑坡推力時,荷載效應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計算,但其荷載分項系數均為1.0;
4 在進行基礎構件的承載力設計或驗算時,上部結構傳來的荷載效應組合和相應的基底反力,應采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及相應的荷載分項系數;當需要驗算基礎裂縫寬度時,應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荷載效應標準組合;
5 基礎設計安全等級、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結構重要性系數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采用,但結構重要性系數γ 0不應小于1.0。
3.0.5 荷載組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下,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值SK應用下式表示:
SK=SGK SQ1K φc2SQ2K ··· φciSQiK (3.0.5-1)
式中:SGK——按永久荷載標準值GK計算的荷載效應值;
SQiK——按可變荷載標準值Qik計算的荷載效應值;
φci——可變荷載Qi的組合值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
2 荷載效應的準永久組合值SK應用下式表示:
SK=SGK φq1SQ1K φq2SQ2K··· φqiSQiK (3.0.5-2)
式中:φqi——準永久值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下,由可變荷載效應控制的基本組合設計值S,應用下式表達:
S=γGSGK γQ1SQ1K γQ2φc2SQ2K··· γQiφciSQiK (3.0.5-3)
式中:γG——永久荷載的分項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
γQi——第i個可變荷載的分項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的規定取值。
3 對由永久荷載效應控制的基本組合,也可采用簡化規則.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s按下式確定:
S=1.35SK≤R (3.0.5-4)
式中:R——結構構件抗力的設計值,按有關建筑結構設計規范的規定確定;
SK——荷載效應的標準組合值。
3.0.6 從基礎施工階段至竣工后建筑物沉降穩定以前,應對地基變形及基礎工作狀況進行監測。
4 地基勘察4.1 一般規定4.1.1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設計前,應通過工程勘察查明場地工程地質條件和不良地質作用,并應提供資料完整、評價正確、建議合理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4.1.2 巖土工程勘察宜按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詳細勘察三個階段進行:對于復雜場地、復雜地基以及特殊土地基,尚應根據筏形與箱形基礎設計、地基處理或施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巖土工程問題進行施工勘察或專項勘察;對重大及特殊工程,或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對地基評價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響時,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
4.1.3 巖土工程勘察前,應取得與勘察階段相應的建筑和結構設計文件,包括建筑及地下室的平面圖、剖面圖、地下室設計深度,荷載情況、可能采用的基礎方案及支護結構形式等。
4.1.4 巖土工程勘察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查明建筑場地及其鄰近地段內不良地質作用的類型、成因、分布范圍、發展趨勢和危害程度,提出治理方案的建議;
2 應查明建筑場地的地層結構、成因年代以及各巖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評價地基均勻性和承載力;
3 應查明埋藏的古河道、浜溝、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埋藏物和人工地下設施等對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4 應查明地下水埋藏情況、類型、水位及其變化幅度;判定土和水對建筑材料的腐蝕性;
5 對場地抗震設防烈度大于或等于6度的地區,應對場地和地基的地震效應進行評價;
6 應提出地基基礎方案的評價和建議以及相應的基礎設計和施工建議;
7 對需進行地基變形計算的建筑物,應提供變形計算所需的參數,預測建筑物的變形特征;
8 當基礎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時。應提出地下水控制的建議和分析地下水控制對相鄰建筑物的影響,并提供有關的技術參數;
9 對基坑工程應提出放坡開挖、坑壁支護、環境保護和監測工作的方案和建議,并提出基坑穩定計算所需參數;
10 對邊坡工程應提供邊坡穩定計算參數,評價邊坡穩定性,提出整治潛在的不穩定邊坡措施的建議。
4.1.5 當工程需要時,應在專項勘察的基礎上,根據建筑物基礎埋探、場地巖土工程條件,論證地下水在建筑施工和使用期間可能產生的變化及其對工程和環境的影響,提出抗浮設計水的建議。
4.1.6 勘察文件的編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程》JGJ 72等相關標準的規定。
4.2 勘探要求4.2.1 在布置勘探點和確定勘探孔的深度時。應考慮建筑物的體形、荷載分布和地層的復雜程度,并能滿足對建筑物縱橫兩個方向地層結構和地基進行均勻性評價的要求。
4.2.2 勘探點間距和數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勘探點間距宜為15m~35m,地層變化復雜時取低值。
2 勘探點宜沿建筑物周邊、角點和中心點布置,并宜在建筑層數或荷載變化較大的位置增加勘探點。
3 對單樁承載力較大的一柱一樁工程,宜在每個柱下設置一個勘探點。
4 對處于斷裂破碎帶、沖溝地段,地裂縫等不良地質作用發育的場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腳下的高層建筑,勘察點的布置和數呈應滿足整體穩定性驗算和評價的需要。
5 對于基坑支護工程,勘探點應均勻布置在基坑周邊。在軟土或地質條件復雜的地區,勘探點宜布置在從基坑邊到不小于2倍基坑開挖深度的范圍內。當開挖邊界外無法布置勘探點時,應通過調查取得相關資料。
6 單幢建筑的勘探點不應少于5個,其中控制性勘探點的數量不應少于勘探點總數的1/3,且不應少于2個。
4.2.3 勘探孔的深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應大于主要受力層的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g=d agβb (4.2.3-1)
式中:dg——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m);
d——基礎埋置深度(m);
ag——與土層有關的經驗系數,根據地基主要受力土層的類別按表4.2.3取值;
β——與高層建筑層數或基底壓力有關的經驗系數,對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高層建筑可取1.1,對設計等級為甲級以外的高層建筑可取1.0;
b——基礎底面寬度(m),對圓形基礎或環形基礎,按最大直徑計算;對形狀不規則的基礎,按面積等代成方形,矩形或圓形面積的寬度或直徑計算。
2 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應大于地基壓縮層深度,可按下式估算:
dc=d acβb (4.2.3-2)
式中:dc——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m);
ac——與土層有關的經驗系數,根據地基主要壓縮層土類按表4.2.3取值。
表4.2.3 經驗系數ac、ag
土類
巖土類別
經驗系數
碎石土
砂土
粉土
黏性土
軟土
ac
0.5~0.7
0.7~0.9
0.9~1.2
1.0~1.5
1.5~2.0
ag
0.3~0.4
0.4~0.5
0.5~0.7
0.6~0.9
1.0~1.5
注:1 表中范圍值對同類土中,地質年代老,密實或地下水位深者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 在軟土地區,取值時應考慮基礎寬度,當b>60m時取小值;b≤20m時取大值。
3 抗震設防區的勘探孔深度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有關規定。
4 樁筏和樁箱基礎控制性勘探孔應穿透樁端平面以下的壓縮層;一般性勘探孔應達到樁端平面以下(3~5)倍樁身設計直徑的深度,且不應小于樁端平面以下3m;對于大直徑樁不應小于樁端平面以下5m;當鉆至預計深度遇到軟弱上層時,勘探孔深度應加深。
5 當需要對處于斷裂破碎帶、沖溝地段、地裂縫等小良地質作用發育場地及位于斜坡上或坡腳下的高層建筑進行整體穩定性驗算時,控制性勘察孔的深度應滿足驗算和評價的需要。
6 當需對土的濕陷性、膨脹性、地震液化、場地覆蓋層厚度、地下水滲透性等進行特殊評價時,勘探孔的深度應按相關規范的要求確定。
4.2.4 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采取土試樣和進行原位測試的勘探點數量,應根據地層結構、地基土的均勻性和設計要求確定,宜占勘探點總數的1/2~2/3,對于單幢建筑不應少于3個;
2 地基持力層和主要受力土層采取的原狀土樣每層不應少于6件,或原位測試數據不應少于6組。
4.3.1 室內壓縮試驗所施加的最大壓力值應大于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預計的附加壓力之和。壓縮系數和壓縮模量應取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至土的有效自重壓力與附加壓力之和的壓力段進行計算,當需分析深基坑開挖卸荷和再加荷對地基變形的影響時,應進行回彈再壓縮試驗,其壓力的施加應模擬實際加卸荷的應力狀態。
4.3.2 抗剪強度試驗方法應根據建筑物施工速率、地層排水條件確定,宜采用不固結不排水剪試驗或快剪試驗。
4.3.3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建筑物的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計算參數,宜通過平板載荷試驗取得。
4.3.4 在查明黏性土、粉土、砂土的均勻性和承載力及變形特征時,宜進行靜力觸探、標準貫入試驗和旁壓試驗。
4.3.5 確定粉土和砂土的密實度或判別其地震液化的可能性時,宜進行標準貫入試驗。
4.3.6 在查明碎石土的均勻性和承載力時,宜進行重型或超重型動力觸探試驗。
4.3.7 當抗震設計需要提供相關參數時,應進行波速試驗。
4.3.8 當設計需要地基土的基床系數時,應進行基床系數載荷試驗。基床系數載荷試驗應按本規范附錄A的規定執行。
4.3.9 對重要建筑、地質條件復雜、特殊土、有特殊設計要求的場地,宜采用兩種以上原位測試方法,通過對比試驗確定巖土參數。
4.3.10 大直徑樁的樁端阻力應根據現行行業標準《高層建筑巖土工程勘察規程》JGJ 72的規定,通過深層荷載試驗確定。
4.4 地 下 水4.4.1 應根據場地特點和工程需要,查明下列水文地質狀況,并提出相應的工程建議:
1 地下水類型和賦存狀態;
2 主要含水層的分布規律及巖性特征;
3 年降水量、蒸發量及其變化規律和對地下水的影響等區域性資料;
4 地下水的補給排泄條件、地表水與地下水的補排關系及其對地下水位的影響;
5 勘察時的地下水位、歷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水位、常年水位變化幅度或水位變化趨勢及其主要影響因素;
6 當場地內存在對工程有影響的多層地下水時,應分別查明每層地下水的類型、水位和年變化規律,以及地下水分布特征對地基和基礎施工可能造成的影響;
7 當地下水可能對地基或基坑開挖造成影響時,應根據地基基礎形式或基坑支護方案對地下水控制措施提出建議;
8 當地下水位可能高于基礎埋深并存在基礎抗浮問題時,應提出與建筑物抗浮有關的建議;
9 應查明場區是否存在對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可能的污染程度,提出相應工程措施的建議。
4.4.2 當場地水文地質條件對地基評價和地下室抗浮以及施工降水有重大影響時,或對重大及特殊工程,除應進行專門的水文地質勘察外。對缺少地下水位相關資料的地區尚宜設置地下水位長期觀測孔。
4.4.3 含水層的滲透系數等水文地質參數,宜根據巖土層特性和工程需要,采用抽水試驗,滲水試驗或注水試驗等試驗獲得。
4.4.4 在評價地下水對丁程及環境的作用和影響時,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地下水對基礎及建筑物的上浮作用;
2 地下水位變化對地基變形和地基承載力的影響;
3 地下水對邊坡穩定性的不利影響;
4 地下水產生潛蝕、流土、管涌的可能性;
5 不同排水條件下靜水壓力和滲透力對支擋結構的影響;
6 施工期間降水或隔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對地基、基坑穩定和鄰近工程的影響。
4.4.5 地下水的物理、化學作用的評價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對混凝土、金屬材料的腐蝕性;
2 對軟質巖石、強風化巖石、殘積土、濕陷性土、膨脹巖土和鹽漬巖土等特殊地基,地下水的聚集和散失所產生的軟化、崩解、濕陷、脹縮和潛蝕等有害作用;
3 在凍土地區,地下水對土的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4.4.6 對地下水采取降低水位措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計降水深度應在基坑底面0.5m以下;
2 應防止細顆粒土在降水過程中流失;
3 應防止承壓水引起的基坑底部突涌。
5.1.1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地基應進行承載力和變形計算,當基礎埋深不符合本規范第5.2.3條的要求或地基土層不均勻時應進行基礎的抗滑移和抗傾覆穩定性驗算及地基的整體穩定性驗算。
5.1.2 當多幢新建相鄰高層建筑的基礎距離較近時,應分析各高層建筑之間的相互影響。當新建高層建筑的基礎和既有建筑的基礎距離較近時,應分析新舊建筑的相互影響,驗算新舊建筑的地基承載力、地基變形和地基穩定性。
5.1.3 對單幢建筑物,在地基均勻的條件下,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基底平面形心宜與結構豎向永久荷載重心重合;當不能重合時,在荷載效應準永久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規定:
e≤0.1(W/A) (5.1.3)
式中:W——與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礎底面邊緣抵抗矩(m3);
A——基礎底面積(m2)。
5.1.4 大面積整體基礎上的建筑宜均勻對稱布置。當整體基礎面積較大且其上建筑數量較多時,可將整體基礎按單幢建筑的影響范圍分塊,每幢建筑的影響范圍可根據荷載情況、基礎剛度、地下結構及裙房剛度、沉降后澆帶的位置等因素確定。每幢建筑豎向永久荷載重心宜與影響范圍內的基底平面形心重合。當不能重合時,宜符合本規范第5.1.3條的規定。
5.1.5 下列樁筏與樁箱基礎應進行沉降計算:
1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甲級的非嵌巖樁和樁端為非深厚堅硬土層的樁筏、樁箱基礎;
2 地基基礎設計等級為乙級的體形復雜、荷載不均勻或樁端以下存在軟弱下臥層的樁筏、樁箱基礎;
3 摩擦型樁的樁筏、樁箱基礎。
5.1.6 對于地質條件不復雜、荷載較均勻、沉降無特殊要求的端承型樁筏、樁箱基礎,當有可靠地區經驗時,可不進行沉降計算。
5.1.7 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整體傾斜值,可根據荷載偏心、地基的不均勻性、相鄰荷載的影響和地區經驗進行計算。
5.2 基礎埋置深度5.2.1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按下列條件確定:
1 建筑物的用途,有無地下室,設備基礎和地下設施,基礎的形式和構造;
2 作用在地基上的荷載大小和性質;
3 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
4 相鄰建筑物基礎的埋置深度;
5 地基土凍脹和融陷的影響;
6 抗震要求。
5.2.2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應滿足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定性要求。
5.2.3 在抗震設防區,除巖石地基外,天然地基上的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5;樁筏與樁箱基礎的埋置深度(不計樁長)不宜小于建筑物高度的1/18。
5.3 承載力計算5.3.1 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底面壓力應符合下列公式規定:
1 當受軸心荷載作用時
式中:pk——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值(kPa):
fa——修正后的地基承載力特征值(kPa)。
2 當受偏心荷載作用時,除應符合式(5.3.1-1)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式規定:
pkmax≤1.2fa (5.3.1-2)
式中:pkmax——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大壓力值(kPa)。
3 對于非抗震設防的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除應符合式(5.3.1-1)、式(5.3.1-2)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式規定:
pkmin≥0 (5.3.1-3)
式中:pkmin—— 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時,基礎底而邊緣的最小壓力值(kPa)。
5.3.2 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底面壓力,可按下列公式確定:
1 當受軸心荷載作用時
pk=(Fk Gk)/A (5.3.2-1)
式中:Fk——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時, 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力值(kN);
Gk——基礎自重和基礎上的土重之和,在穩定的地下水位以下的部分,應扣除水的浮力(kN);
A——基礎底面面積(m2)。
2 當受偏心荷載作用時
pkmax=[(Fk Gk)/A ] Mk/W (5.3.2-2)
pkmin=[(Fk Gk)/A ]-Mk/W (5.3.2-3)
式中:Mk——相應于荷載效應標準組合時,作用于基礎底面的力矩值(kN·m);
W——基礎底面邊緣抵抗矩(m3)。
5.3.3 對于抗震設防的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底面壓力除應符合第5.3.1條的要求外,尚應按下列公式驗算地基抗震承載力:
pkE≤faE (5.3.3-1)
pmax≤1.2faE (5.3.3-2)
faE =ζafa (5.3.3-3)
式中:pkE——相應于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的平均壓力值(kPa);
pmax——相應于地震作用效應標準組合時,基礎底面邊緣的最大壓力值(kPa);
faE——調整后的地基抗震承載力(kPa);
ζa——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按表5.3.3確定。
在地震作用下,對于高寬比大于4的高層建筑,基礎底面不宜出現零應力區;對于其他建筑,當基礎底面邊緣出現零應力時,零應力區的面積不應超過基礎底面面積的15%;與裙房相連且采用天然地基的高層建筑,在地震作用下主樓基礎底面不宜出現零應力區。
表5.1.3 地基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ζa
巖土名稱和性狀
ζa
巖石,密實的碎石土,密實的礫、粗中砂,fak≤30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
1.5
中密、稍密的碎石土,中密和稍密的礫、粗、中砂,密實和中密的細、粉砂,150kPa≤fak<30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
1.3
稍密的細、粉砂,100kPa≤fak<150kPa的黏性土和粉土,新近沉積的黏性土和粉土
1.1
淤泥,淤泥質土,松散的砂,填土
1.0
注:fak為地基承載力的特征值。
征值可由載荷試驗等原位測試或按理論公式并結合工程實踐經驗綜合確定。
5.3.5 地基承載力特征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的規定進行深度和寬度修正。
5.4 變形計算5.4.1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地基變形計算值,不應大于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建筑物的地基變形允許值應按地區經驗確定,當無地區經驗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的規定。
5.4.2 當采用土的壓縮模量計算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最終沉降量s時,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s=s1 s2 (5.4.2-1)
式中:s——最終沉降量(mm);
s1——基坑底面以下地基土回彈再壓縮引起的沉降量(mm);
s2——由基底附加壓力引起的沉降量(mm);
ψ′——考慮回彈影響的沉降計算經驗系數,無經驗時取ψ′=1;
ψs——沉降計算經驗系數,按地區經驗采用;當缺乏地區經驗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的有關規定采用;
pc——相當于基礎底面處地基土的自重壓力的基底壓力(kPa),計算時地下水位以下部分取土的浮重度(kN/m3);
po——準永久組合下的基礎底面處的附加壓力(kPa);
E′si、Esi——基礎底面下第i層土的回彈再壓縮模量和壓縮模量(MPa),按本規范第4.3.1條試驗要求取值;
m——基礎底面以下回彈影響深度范圍內所劃分的地基土層數;
n——沉降計算深度范圍內所劃分的地基土層數;
zi、zi-1——基礎底面至第i層、第i一1層底面的距離(m);
ai、ai-1——基礎底面計算點至第i層、第i—1層底面范圍內平均附加應力系數,技本規范附錄B采用。
式(5.4.2-2)中的沉降計算深度應拉地區經驗確定,當無地區經驗時可取基坑開挖深度;式(5.4.2-3)中的沉降計算深度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確定。
5.4.3 當采用土的變形模量計算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最終沉降量s時,應按下式計算:
(5.4.3)
式中:pk——長期效應組合下的基礎底面處的平均壓力標準值(kPa);
b——基礎底面寬度(m);
δiδi-1——與基礎長寬比L/b及基礎底面至第i層土和第i—1層土底面的距離深度z有關的無因次系數,可按本規范附錄C中的表C確定;
Eoi——基礎底面下第i層土的變形模量(MPa),通過試驗或按地區經驗確定;
η——沉降計算修正系數,可按表5.4.3確定。
表5.4.3 修正系數η
m=2zn/b
0<m≤0.5
0.5<m≤1
1<m≤2
2<m≤3
3<m≤5
5<m≤∞
η
1.00
0.95
0.90
0.80
0.75
0.70
5.4.4 按式(5.4.3)進行沉降計算時,沉降計算深度zn宜按下式計算:
zn=(zm ζb)β (5.4.4)
式中:zm——與基礎長寬比有關的經驗值(m),可按表5.4.4-1確定;
ζ——折減系數,可按表5.4.4-1確定;
β——調整系數,可按表5.4.4-2確定。
5.4.5 帶裙房高層建筑的大面積整體筏形基礎的沉降宜按上部結構、基礎與地基共同作用的方法進行計算。
5.4.6 對于多幢建筑下的同一大面積整體筏形基礎,可根據每幢建筑及其影響范圍按上部結構、基礎與地基共同作用的方法分別進行沉降計算,并可按變形疊加原理計算整體筏形基礎的沉降。
5.5 穩定性計算5.5.1 高層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風荷載或其他水平荷載時。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抗滑移穩定性(圖5.5.1 )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KsQ≤F1 F2 (Ep-Ea)l ( 5.5.1 )
式中:F1——基底摩擦力合力(kN);
F2——平行于剪力方向的側壁摩擦力合力(kN);
Ea、Ep——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地下結構外墻面單位長度上主動土壓力合力、被動土壓力合力(kN/m);
l——垂直于剪力方向的基礎邊長(m);
Q——作用在基礎頂面的風荷載、水平地震作用或其他水平荷載(kN)。風荷載、地震作用分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確定,其他水平荷載按實際發生的情況確定;
Ks——抗滑移穩定性安全系數,取1.3。
圖:5.5.1 抗滑移穩定性驗算示意
5.5.2 高層建筑在承受地震作用、風荷載、其他水平荷載或偏心豎向荷載時,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抗傾覆穩定性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KrMc≤Mr (5.5.2)
式中:Mr——抗傾覆力矩(kN·m);
Mc——傾覆力矩(kN·m);
Kr——抗傾覆穩定性安全系數,取1.5。
5.5.3 當地基內存在軟弱土層或地基土質不均勻時,應采用極限平衡理論的圓弧滑動面法驗算地基整體穩定性。其最危險的滑動面上諸力對滑動中心所產生的抗滑力矩與滑動力矩應符合下式規定:
KMs≤MR (5.5.3)
式中:MR——抗滑力矩(kN·m);
Ms——滑動力矩(kN·m);
K——整體穩定性安全系數,取1.2。
5.5.4 當建筑物地下室的一部分成全部在地下水位以下時,應進行抗浮穩定性驗算。抗浮穩定性驗算應符合下式的要求:
F′k Gk ≥KfFf (5.5.4)
式中:F′k——上部結構傳至基礎頂面的豎向永久荷載(kN);
Gk—— 基礎自重和基礎上的土重之和(kN);
Ff——水浮力(kN),在建筑物使用階段按與設計使用年限相應的最高水位計算;在施工階段,按分析地質狀況、施工季節、施工方法、施工荷載等因素后確定的水位計算;
Kf——抗浮穩定安全系數,可根據工程重要性和確定水位時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取1.0~1.1。
6.1.1 筏形和箱形基礎的平面尺寸,應根據工程地質條件、上部結構布置、地下結構底層平面及荷載分布等因素,按本規范第5章有關規定確定,當需要擴大底板面積時。宜優先擴大基礎的寬度。當采用整體擴大箱形基礎方案時,擴大部分的墻體應與箱形基礎的內墻或外墻連通成整體,且擴大部分墻體的挑出長度不宜大于地下結構埋入土中的深度。與內墻連通的箱形基礎擴大部分墻體可視為由箱基內、外墻伸出的懸挑梁,擴大部分懸挑墻體根部的豎向受剪截面應符合下式規定:
V≤0.2fcbh0 (6.1.1)
式中:V——擴大部分墻體根部的豎向剪力設計值 fc——混凝土軸心抗壓強度設計值(kPa);
b——擴大部分墻體的厚度(m);
h0——擴大部分墻體的豎向有效高度(m)。
當擴大部分墻體的挑出長度大于地下結構埋入土中的深度時,箱基基底反力及內力應按彈性地基理論進行分析,計算分析時應根據土層情況和地區經驗選用地基模型和參數。
6.1.2 筏形與箱形基礎地下室施工完成后,應及時進行基坑回填。回填土應按設計要求選料。回填時應先清除基坑內的雜物,在相對的兩側或四周同時進行并分層夯實,回填土的壓實系數不應小于0.94。
6.1.3 當地下室的四周外墻與土層緊密接觸時,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按下列規定確定:
1 上部結構為剪力墻結構,地下室為單層或多層箱形基礎地下室,地下一層結構頂板可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
2 上部結構為框架、框架—剪力墻或框架—核心筒結構時:
1)地下室為單層箱形基礎,箱形基礎的頂板可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圖6.1.3(a)]
2)對采用筏形基礎的單層或多層地下室以及采用箱形基礎的多層地下室,當地下一層的結構側向剛度KB大于或等于與其相連的上部結構底層樓層側向剛度KF的1.5倍時,地下一層結構頂板可作為的結構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圖6.1.3(b)、(c)];
(a)地下室為箱基、上部結構為框架—剪力墻結構時的嵌固部位
(b)采用筏基或箱基的多層地下室,KB ≥1.5KF,上部結構為框架或框架-剪力墻結構時的嵌固部位
(c)采用筏基的單層地下室,KB ≥1.5KF,上部結構為框架或框架-剪力墻結構時的嵌固部位
圖6.1.3 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示意
1—嵌固部位:地下室頂板;2 —室外地坪;3—嵌固部位;地下一層頂板;4—地下二層(或地下二層為箱基);5一筏基;
6—地下室為箱基; 7一地下一層;8一單層地下室
3)對大底盤整體筏形基礎,當地下室內、外墻與主體結構墻體之間的距離符合表6.1.3要求時,地下一層的結構側向剛度可計入該范圍內的地下室內、外墻剛度,但此范圍內的側向剛度不能重復使用于相鄰塔樓,當KB小于1.5KF時,建筑物的嵌固部位可設在筏形基礎或箱形基礎的頂部,結構整體計算分析時宜考慮基底土和基側土的阻抗,可在地下室與周圍土層之間設置適當的彈簧和阻尼器來模擬。
表6.1.3 地下室墻與主體結構墻之間的最大間距d
非抗震設計
抗震設防烈度
6度,7度
8度
9度
d≤50m
d≤40m
d≤30m
d≤20m
6.1.4 當地下一層結構頂板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部位時,應能保證將上部結構的地震作用或水平力傳遞到地下室抗側力構件上,沿地下室外墻和內墻邊緣的板面不應有大洞口;地下一層結構頂板應采用梁板式樓蓋,板厚不應小于180mm,其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宜小于C30;樓面應采用雙層雙向配筋,且每層每個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
6.1.5 地下室的抗震等級、構件的截面設計以及抗震構造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有關規定。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高度應從地下室頂板算起;當結構嵌固在基礎頂面時,剪力墻底部加強部位的范圍亦應從地面算起,并將底部加強部位延伸至基礎頂面。
6.1.6 當四周與土體緊密接觸帶地下室外墻的整體式筏形和箱形基礎建于Ⅲ、Ⅳ類場地時,按剛性地基假定計算的基底水平地震剪力和傾覆力矩可根據結構剛度、埋置深度、場地類別、土質情況、抗震設防烈度以及工程經驗折減。
6.1.7 基礎混凝土應符合耐久性要求。筏形基礎和樁箱、樁筏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箱形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5。
6.1.8 當采用防水混凝土時,防水混凝土的抗滲等級應按表6.1.8表選用。對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設置架空排水層。
表6.1.8 防水混凝土抗滲等級
埋置深度d(m)
設計抗滲等級
埋置深度d(m)
設計抗滲等級
d<10
P6
20≤d<30
P10
10≤d<20
P8
30≤d
P12
6.2 筏形基礎6.2.1 平板式筏形基礎和梁板式筏形基礎的選型應根據地基上質、上部結構體系、柱距、荷載大小、使用要求以及施工等條件確定。框架一核心筒結構和筒中筒結構宜采用平板式筏形基礎。
6.2.2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除應符合受彎承載力的要求外,尚應符合受沖切承載力的要求。驗算時應計入作用在沖切臨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彎矩所產生的附加剪力。筏板的 最小厚度不應小于500mm。對基礎的邊柱和角柱進行沖切驗算時,其沖切力應分別來以1.1和1.2的增大系數。距柱邊h0/2處沖切臨界截面
圖6.2.2 內柱沖切臨界截面示意
1—柱; 2—筏板
(圖6.2.2 )的最大剪應力τmax 應符合下列公式的規定;
(6.2.2-1)
τmax≤0.7(0.4 1.2/βs)βhpft (6.2.2-2)
(6.2.2-3)
式中:Fl——相應于荷載效應基本組合時的沖切力(kN),對內柱取軸力設計值與筏板沖切破壞錐體內的基底反力設計值之差;對基礎的邊柱和角柱,取軸力設計值與筏板沖切臨界截面范內的基底反力設計值之差;
計算基底反力值時應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
um——距柱邊緣不小于h0/2處的沖切臨界截面的最小周長(m),按本規范附錄D計算;
h0——筏板的有效高度(m);
Munb——作用在沖切臨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彎矩(kN·m);
cAB——沿彎矩作用方向,沖切臨界截面重心至沖切臨界截面最大剪應力點的距離(m),按本規范附錄D計算;
Is——沖切臨界截面對其重心的極慣性矩(m4),按本規范附錄D計算;
βs——柱截面長邊與短邊的比值:當βs<2時,βs取2;當βs>4時,βs取4;
βhp——受沖切承載力截面高度影響系數:當h≤800mm時,取βhp=1.0;當h≥2000mm時,取βhp=0.9;其間按線性內插法取值;
ft——混凝土軸心抗拉強度設計值(kPa);
c1——與彎矩作用方向一致的沖切臨界截面的邊長(m),按本規范附錄D計算;
c2——垂直于c1的沖切臨界截面的邊長(m),按本規范 附錄D計算;
as——不平衡彎矩通過沖切臨界截面上的偏心剪力傳遞的分配系數。
當柱荷載較大,等厚度筏板的受沖切承載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在筏板上面增設柱墩或在筏板下局部增加板厚或采用抗沖切鋼筋等提高受沖切承載能力。
6.2.3 平板式筏基在內筒下的受沖切承載力應符合下式規定:
F1/umh0≤0.7βhpft/η (6.2.3-1)
式中:F1——相應于荷載效應基本組合時的內筒所承受的軸力設計值與內筒下筏板沖切破壞錐體內的基底反力設計值之差(kN)。計算基底反力值時應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
um——距內筒外表面h0/2處沖切臨界截面的周長(m)(圖6.2.3);
圖6.2.3 筏板受內筒沖切的臨界截面位置
h0——距內筒外表面h0/2處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m);
η——內筒沖切臨界截面周長影響系數,取1.25。
當需要考慮內筒根部彎矩的影響時,距內筒外表面h0/2處沖切臨界截面的最大剪應力可按本規范式(6.2.2-1)計算,此時最大剪應力應符合下式規定:
τmax≤0.7βhpft/η (6.2.2-2)
6.2.4 平板式筏基除應符合受沖切承載力的規定外,尚應按下列公式驗算距內筒和柱邊緣h0處截面的受剪承載力:
Vs≤0.7βhsftbwh0 (6.2.4-1)
βhs=(800/h0)1/4 (6.2.4-2)
式中:Vs ——距內筒或柱邊緣h0處,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后,相應于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基底平均凈反力產生的筏板單位寬度剪力設計值(kN);
βhs——受剪承載力截面高度影響系數:當h0<800mm時,取h0=800mm;當h0>2000mm時,取h0=2000mm;其間按內插法取值;
bw——筏板計算截面單位寬度(m);
h0——距內筒或柱邊緣h0處筏板的截面有效高度(m);
當筏板變厚度時,尚應驗算變厚度處筏板的截面受剪承載力。
6.2.5 梁板式筏基底板的厚度應符合受彎、受沖切和受剪承載力的要求,且不應小于400mm;板厚與最大雙向板格的短邊凈跨之比尚不應小于1/14。梁板式筏基梁的高跨比不宜小于1/6。
6.2.6 梁板式筏基的基礎梁除應符合正截面受彎承載力的要求外,尚應驗算柱邊緣處或梁柱連接面八字角邊緣處基礎梁斜截面受剪承載力。
6.2.7 梁板式筏形基礎梁和平板式筏形基礎底板的頂面應符合底層柱下局部受壓承載力的要求。對抗震設防烈度為9度的高層建筑,驗算柱下基礎梁、板局部受壓承載力時,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要求,考慮豎向地震作用對柱軸力的影響。
6.2.8 地下室底層柱、剪力墻與梁板式筏基的基礎梁連接的構造應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交叉基礎梁的寬度小于柱截面的邊長時,交叉基礎梁連接處宜設置八字角,柱角和八字角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50mm[圖6.2.8(a)];
圖6.2.8 地下室底層柱和剪力墻與梁板式筏基的基礎梁連接構造
1—基礎梁;2—柱;3—墻
2 當單向基礎梁與柱連接、且柱截面的邊長大于400mm時,可按圖6.2.8(b)、圖6.2.8(c)采用,柱角和八字角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50mm;當柱截面的邊長小于或等于400mm時,可按圖6.2.8(d)采用;
3 當基礎梁與剪力墻連接時,基礎梁邊至剪力墻邊的距離不宜小于50mm[圖6.2.8(e)]。
6.2.9 筏形基礎地下室的外墻厚度不應小于250mm,內墻厚度不宜小于200mm。墻體內應設置雙面鋼筋,鋼筋不宜采用光面圓鋼筋。鋼筋配置量除應滿足承載力要求外,尚應考慮變形、抗裂及外墻防滲等要求。水平鋼筋的直徑不應小于12mm,豎向鋼筋的直徑不應小于10mm,間距不應大于200mm。當筏板的厚度大于2000mm時,宜在板厚中間部位設置直徑不小于12mm、間距不大于300mm的雙向鋼筋。
6.2.10 當地基土比較均勻、地基壓縮層范圍內無軟弱土層或可液化土層, 上部結構剛度較好,柱網和荷載較均勻、相鄰柱荷載及柱間距的變化不超過20%,且平板式筏基板的厚跨比或梁板式筏基梁的高跨比不小于1/6時,筏形基礎可僅考慮底板局部彎曲作用,計算筏形基礎的內力時,基底反力可按直線分布,并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的自重。
當不符合上述要求時,筏基內力可按彈性地基梁板等理論進行分析。計算分析時應根據土層情況和地區經驗選用地基模型和參數。
6.2.11 對有抗震設防要求的結構,嵌固端處的框架結構底層柱截面組合彎矩設計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乘以與其抗震等級相對應的增大系數。
6.2.12 當梁板式筏基的基底反力按直線分布計算時,其基礎梁的內力可按連續梁分析,邊跨的跨中彎矩以及第一內支座的彎矩值宜乘以1.2的增大系數。考慮到整體彎曲的影響,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基礎梁的配筋除應滿足計算要求外,基礎梁和底板的頂部跨中鋼筋應按實際配筋全部連通,縱橫方向的底部支座鋼筋尚應有1/3貫通全跨。底板上下貫通鋼筋的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15%。
6.2.13 按基底反力直線分布計算的平板式筏基,可按柱下板帶和跨中板帶分別進行內力分析,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柱下板帶中在柱寬及其兩側各0.5倍板厚且不大干1/4板跨的有效寬度范圍內,其鋼筋配置量不應小于柱下板帶鋼筋的一半,且應能承受部分不平衡彎矩amMunb,Munb為作用在沖切臨界面重心上的部分不平衡彎矩,am可按下式計算:
am=1-as (6.2.13)
式中:am——不平衡彎矩通過彎曲傳遞的分配系數;
as——按本規范式(6.2.2-3)計算。
2 考慮到整體彎曲的影響。筏板的柱下板帶和跨中板帶的底部鋼筋應有1/3貫通全跨,頂部鋼筋應按實際配筋全部連通,上下貫通鋼筋的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15%。
3 有抗震設防要求,平板式筏基的頂面作為上部結構的嵌固端、計算柱下板帶截面組合彎矩設計值時,柱根內力應考慮乘以與其抗震等級相應的增大系數。
6.2.14 帶裙房高層建筑筏形基礎的沉降縫和后澆帶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當高層建筑與相連的裙房之間設置沉降縫時,高層建筑的基礎埋深應大于裙房基礎的埋深,其值不應小于2m;地面以下沉降縫的縫隙應用粗砂填實:圖[6.2.14(a)]。
2 當高層建筑與相連的裙房之間不設置沉降縫時,宜在裙房一側設置用于控制沉降差的后澆帶。當高層建筑基礎面積滿足地基承載力和變形要求時,后澆帶宜設在與高層建筑相鄰裙房的第一跨內。當需要滿足高層建筑地基承載力、降低高層建筑沉降量,減小高層建筑與裙房間的沉降差而增大高層建筑基礎面積時,后澆帶可設在距主樓邊柱的第二跨內,此時尚應滿足下列條件:
1)地基土質應較均勻;
2)裙房結構剛度較好且基礎以上的地下室和裙房結構層數不應少于兩層;
3)后澆帶一側與主樓連接的裙房基礎底板厚度應與高層建筑的基礎底板厚度相同:圖[6.2.14(b)]。
(a)
(b)
圖6.2.14 后澆帶(沉降縫)示意
1—高層;2—室外地坪以下用粗砂填實;3—后澆帶;4—裙房及地下室
根據沉降實測值和計算值確定的后期沉降差滿足設計要求后,后澆帶混凝土方可進行澆筑。
3 當高層建筑與相連的裙房之間不設沉降縫和后澆帶時。高層建筑及與其緊鄰一跨裙房的筏板應采用相同厚度,裙房筏板的厚度宜從第二跨裙房開始逐漸變化,應同時 滿足主、裙樓基礎整體性和基礎板的變形要求;應進行地基變形和基礎內力的驗算,驗算時應分析地基與結構間變形的相互影響,并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產生有不利 影響的差異沉降。
6.2.15 在同一大面積整體筏形基礎上有多幢高層和低層建筑時,筏基的結構計算宜考慮上部結構、基礎與地基土的共同作用。筏基可采用彈性地基梁板的理論進行整體計算;也可按各建筑物的有效影響區域將筏基劃分為若干單元分別進行計算,計算時應考慮各單元的相互影響和交界處的變形協調條件。
6.2.16 帶裙房的高層建筑下的大面積整體筏形基礎,其主樓下筏板的整體撓曲值不應大于0.5‰,主樓與相鄰的裙房柱的差異沉降不應大于跨度的1‰。
6.2.17 在同一大面積整體筏形基礎上有多幢高層和低層建筑時,各建筑物的筏板厚度應各自滿足沖切及剪切要求。
6.2.18 在大面積整體筏形基礎上設置后澆帶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2.14條以及第7.4節的規定。
6.3 箱形基礎6.3.1 箱形基礎的內、外墻應沿上部結構柱網和剪力墻縱橫均勻布置,當上部結構為框架或框剪結構時,墻體水平截面總面積不宜小于箱基水平投影面積的1/12;當基礎平面長寬比大于4時,縱墻水平截面面積不宜小于箱形基礎水平投影面積的1/18。在計算墻體水平截面面積時,可不扣除洞口部分。
6.3.2 箱形基礎的高度應滿足結構承載力和剛度的要求,不宜小于箱形基礎長度(不包括底板懸挑部分)的1/20,且不宜小于3m。
6.3.3 高層建筑同一結構單元內,箱形基礎的埋置深度宜一致。且不得局部采用箱形基礎。
6.3.4 箱形基礎的底板厚度應根據實際受力情況、整體剛度及防水要求確定,底板厚度不應小于400mm,且板厚與最大雙向板格的短邊凈跨之比不應小于1/14。底板除應滿足正截面受彎承載力的要求外,尚應滿足受沖切承載力的要求(圖6.3.4)。當底板區格為矩形雙向板時,底板的截面有效高度h0應符合下式規定:
式中:pn——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自重后,相應于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基底平均凈反力設計值(kPa);基底反力系數可按本規范附錄E選用;
ln1、ln2——計算板格的短邊和長邊的凈長度(m);
βhp——受沖切承載力截面高度影響系數,按本規范第6.2.2條確定。
圖6.3.4 底板的沖切計算示意
1—沖切破壞錐體的斜截面;2—墻;3—底板
6.3.5 箱形基礎的底板應滿足斜截面受剪承載力的要求。當底板板格為矩形雙向板時,其斜截面受受剪承載力可按下式計算:
Vs≤0.7βhsft(ln2-2h0)h0 (6.3.5)
式中:Vs——距強邊緣h0處,作用在圖6.3.5陰影部分面積上的扣除底板及其上填土自重后,相應于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基地平均凈反力產生的剪力設計值(kN);
βhs——受剪承載力截面高度影響系數,按本規范式(6.2.4-2)確定。
當底板板格為單向板時,其斜截面受剪承載力應按本規范式(6.2.4-1)計算,其中Vs,為支座邊緣處由基底平均凈反力產生的剪力設計值。
圖6.3.5 Vs計算方法的示意
6.3.6 箱形基礎的墻身厚度應根據實際受力情況、整體剛度及防水要求確定。外墻厚度不應小于250mm;內墻厚度不宜小于200mm。墻體內應設置雙面鋼筋。豎向和水平鋼筋的直徑均不應小于10mm,間距不應大于200mm。除上部為剪力墻外,內、外墻的墻頂處宜配置兩根直徑不小于20mm的通長構造鋼筋。
6.3.7 當地基壓縮層深度范圍內的土層在豎向和水平方向較均勻、且上部結構為平、立面布置較規則的剪力墻、框架、框架—剪力墻體系時,箱形基礎的頂、底板可僅按局部彎曲計算,計算時地基反力應扣除板的自重。頂、底板鋼筋配置量除滿足局部彎曲的計算要求外,跨中鋼筋應按實際配筋全部連通,支座鋼筋尚應有1/4貫通全跨,底板上下貫通鋼筋的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15%。
6.3.8 對不符合本規范第6.3.7條要求的箱形基礎,應同時計算局部彎曲及整體彎曲作用。計算整體彎曲時應采用上部結構、箱形基礎和地基共同作用的分析方法;底板局部彎曲產生的彎矩應乘以0.8折減系數;箱形基礎的自重應按均布荷載處理;基底反力可按本規范附錄正確定。對等柱距或柱距相差不大干20%的框架結構,箱形基礎整體彎矩的簡化計算可按本規范附錄F進行。
在箱形基礎頂、底板配筋時,應綜合考慮承受整體彎曲的鋼筋與局部彎曲的鋼筋的配置部位,使截面各部位的鋼筋能充分發揮作用。
6.3.9 當地下室箱形基礎的墻體面積率不能滿足本規范第6.3.1條要求時,箱形基礎的內力可按截條法,或其他有效計算方法確定。
6.3.10 箱形基礎的內、外墻,除與上部剪力墻連接者外,各片墻的墻身的豎向受剪截面應符合本規范式(6.1.1)要求。
計算各片墻豎向剪力設計值時,可按地基反力系數表確定的地基反力按基礎底板等角分線與板中分線所圍區域傳給對應的縱橫基礎墻(圖6.3.10),并假設底層柱為支點,按連續梁計算基礎墻上各點豎向剪力。對不符合本規范第6.3.1條和第6.3.7條要求的箱形基礎,尚應考慮整體彎曲的影響。
圖6.3.10 計算墻豎向剪力時地基反力分配圖
6.3.11 箱基上的門洞宜設在柱間居中部位,洞邊至上層柱中心的水平距離不宜小于1.2m,洞口上過梁的高度不宜小于層高的1/5,洞口面積不宜大于柱距與箱形基礎全高乘積的1/6。
墻體洞口周圍應設置加強鋼筋,洞口四周附加鋼筋面積不應小于洞口內被切斷鋼筋面積的一半,且不應少于兩根直徑為14mm的鋼筋,此鋼筋應從洞口邊緣處延長40倍鋼筋直徑。
6.3.12 單層箱基洞口上、下過梁的受剪截面應分別符合下列公式的規定:
當hi/b≤4時
Vi≤0.25fcAi(i=1,為上過梁;i=2,為下過梁)(6.3.12-1)
當hi/b≥6時
Vi≥0.20fcAi(i=1,為上過梁;i=2,為下過梁)(6.3.12-2)
當4<hi/b<6時,按線性內插法確定。
V1=μV (q1l/2) (6.3.12-3)
V2=(1-μ)V [(q2l/2)] (6.3.12-4)
(6.3.12-5)
式中:V1、V2——上、下過梁的剪力設計值(kN);
V——洞口中點處的剪力設計值(kN);
μ——剪力分配系數;
q1、q2——作用在上、下過梁上的均布荷載設計值(kPa);
l——洞口的凈寬;
A1、A2——上、下過梁的有效截面積(m2),可按圖6.3.12(a)及圖6.3.12(b)的陰影部分計算,并取其中較大值。
多層箱基洞口過梁的剪力設計值也可按式(6.3.12-1)~式(6.3.12-5)計算。
6.3.13 單層箱基洞口上、下過梁截面的頂部和底部縱向鋼筋,應分別按式(6.3.13-1)、式(6.3.13-2)求得的彎矩設計值配置:
(6.3.13-1)
圖6.3.12 洞口上下過梁的有效截面積
(6.3.13-2)
式中:M1、M2——上、下過梁的彎矩設計值(kN·m)。
6.3.14 底層柱與箱形基礎交接處,柱邊和墻邊或柱角和八字角之間的凈距不宜小于50mm,并應驗算底層柱下墻體的局部受壓承載力;當不能滿足時,應增加墻體的承壓面積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6.3.15 底層柱縱向鋼筋伸入箱形基礎的長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礎墻的內柱,除四角鋼筋應直通基底外,其余鋼筋可終止在頂板底面以下40倍鋼筋直徑處;
2 外柱、與剪力墻相連的柱及其他內柱的縱向鋼筋應直通到基底。
6.3.16 當箱形基礎的外墻設有窗井時,窗井的分隔墻應與內墻連成整體。窗井分隔墻可視作由箱形基礎內墻伸出的挑梁。窗井底板應按支承在箱形基礎外墻、窗井外墻和分隔墻上的單板或雙向板計算。
6.3.17 與高層建筑相連的門廳等低矮結構單元的基礎,可采用從箱形基礎挑出的基礎梁方案(圖6.3.17)。挑出長度不宜大于0.15倍箱形基礎寬度,并應驗算挑梁產生的偏心荷載對箱基的不利影響,挑出部分下面應填充一定厚度的松散材料,或采取其他能保證其自由下沉的措施。
圖6.3.17 箱形基礎挑出部位示意
1—裙房;2—室外地坪;3—箱基
6.3.18 當箱形基礎兼作人防地下室時,箱形基礎的設計和構造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地下室設計規范》GB 50038的規定。
6.4 樁筏與樁箱基礎6.4.1 當筏形基礎或箱形基礎下的天然地基承載力或沉降值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可采用樁筏或樁箱基礎。樁的類型應根據工程地質狀況、結構類型、荷載性質、施工條件以及經濟指標等因素決定。樁的設計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和《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的規定,抗震設防區的樁基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的規定。
6.4.2 樁筏或樁箱基礎中樁的布置應符合下列原則:
1 樁群承載力的合力作用點宜與結構豎向永久荷載合力作用點相重合;
2 同一結構單元應避免同時采用摩擦樁和端承樁;
3 樁的中心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的相關規定;
4 宜根據上部結構體系、荷載分布情況以及基礎整體變形特征,將樁集中在上部結構主要豎向構件(柱、墻和筒)下面,樁的數量宜與上部荷載的大小和分布相對應;
5 對框架—核心筒結構宜通過調整樁徑、樁長或樁距等措施,加強核心筒外緣1倍底板厚度范圍以內的支承剛度。以減小基礎差異沉降和基礎整體彎矩;
6 有抗震設防要求的框架—剪力墻結構,對位于基礎邊緣的剪力墻,當考慮其兩端應力集中影響時,宜適當增加墻端下的布樁量;當樁端為非巖石持力層時,宜將地震作用產生的彎矩乘以0.8的降低系數。
6.4.3 樁上的筏形與箱形基礎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均勻布樁的梁板式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底板厚度,以及平板式筏形基礎的厚度應符合受沖切和受剪切承載力的規定。梁板式筏形與箱形基礎底板的受沖切承載力和受剪承載力,以及平板式筏基上的結構墻、柱、核心筒、樁對筏板的受沖切承載力和受剪承載力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和《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進行計算。
當平板式筏形基礎柱下板的厚度不能滿足受沖切承載力要求時,可在筏板上增設柱墩或在筏板內設置抗沖切鋼筋提高受沖切承載力。
2 對底板厚度符合受沖切和受剪切承載力規定的箱形基礎、基礎板的厚跨比或基礎梁的高跨比不小于1/6的平板式和梁板式筏形基礎,當樁端持力層較堅硬且均勻、上部結構為框架、剪力墻、框剪結構,柱距及柱荷載的變化不超過20%時,筏形基礎和箱形基礎底板的板與梁的內力可僅按局部彎矩作用進行計算。計算時先將基礎板上的豎向荷載設計值按靜力等效原則移至基礎底面樁群承載力重心處,彎矩引起的樁頂不均勻反力校直線分布計算,求得各樁頂反力,并將樁頂反力均勻分配到相關的板格內,按倒樓蓋法計算箱形基礎底板和筏形基礎板、梁的內力。內力計算時應扣除底板、基礎梁及具上填土的自重。當樁頂反力與相關的墻或柱的荷載效應相差較大時,應調整樁位再次計算樁頂反力。
3 對框架—核心筒結構以及不符合本條第2款要求的結構,當樁筏、樁箱基礎均勻布樁時,可將基樁簡化為彈簧,按支承于彈簧上的梁板結構進行樁筏、樁箱基礎的整體彎曲和局部彎曲計算。當上述結構按本規范第6.4.2條第5款布樁時,可僅按局部彎矩作用進行計算。基樁的彈簧系數可取樁頂壓力與樁頂沉降量之比,并結合地區經驗確定;當群樁效應不明顯、樁基沉降量較小時,樁的彈簧系數可根據單樁靜荷載試驗的荷載-位移曲線撞樁頂荷載和樁頂沉降量之比確定。
6.4.4 基樁的構造及樁與筏形或箱形基礎的連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的規定。
6.4.5 樁上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樁上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30;墊層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10,墊層厚度不應小于70mm;
2 當箱形基礎的底板和筏板僅按局部彎矩計算時,其配筋除應滿足局部彎曲的計算要求外,箱基底板和筏板頂部跨中鋼筋應全部連通,箱基底板和筏基的底部支座鋼筋應分別有1/4和1/3貫通全跨,上下貫通鋼筋的配筋率均不應小于0.15%;
3 底板下部縱向受力鋼筋的保護層厚度在有墊層時不應小于50mm,無墊層時不應小于70mm,此外尚不應小于樁頭嵌入低板內的長度;
4 均勻布樁的梁板式筏基的底板和箱基底板的厚度除應滿足承載力計算要求外,其厚度與最大雙向板格的短邊凈跨之比不應小于1/14,且不應小于400mm;平板式筏基的板厚不應小于500mm;
5 當筏板厚度大于2000mm時,宜在板厚中間設置直徑不小于12mm、間距不大于300mm的雙向鋼筋網。
6.4.6 當基礎板的混凝土強度等級低于柱或樁的混凝土強度等級時,應驗算柱下或樁上基礎板的局部受壓承載力。
6.4.7 當抗拔樁常年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時,可按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GB 50010關于控制裂縫寬度的方法進行設計。
7 施 工7.1 一般規定7.1.1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施工組織設計應依據基礎設計施工圖、基坑支護設計施工圖、場地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資料等進行編制,并應對降水和隔水、支護結構、地基處理、土方開挖,基礎混凝工澆筑等施工項目的順序和相互之間的搭接進行合理安排。
7.1.2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降水和隔水施工;
2 周圍廢舊建(構)筑物基礎和廢舊管道處理;
3 地基處理;
4 基坑支護結構施工、土方開挖、堆放和運輸;
5 基礎和地下室施工,基礎施工各階段的抗浮驗算和措施;
6 施工監測和信息化施工;
7 周圍既有建筑和環境保護及應急搶險預案等。
7.1.3基坑施工前,應對周圍的既有建(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的狀態進行詳細調查;對裂縫、下沉、傾斜等損壞跡象,應做好標記和影像、文字記錄;對需要保護的原有建(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的位移應確定控制標準,必要時應采取加固措施。
7.1.4 對下列基坑的施工方案應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和安全性論證:
1 重要建(構)筑物附近的基坑;
2 工程地質條件復雜的基坑;
3 深度超過5m的基坑;
4 有特殊要求的基坑。
7.1.5 基坑支護結構應由專業設計單位進行。在軟土地區基坑的設計與施工中宜分析土體的蠕變和空間尺度對支護結構位移的影響,規定允許位移量,并制定控制位移的技術措施。
7.1.6 基坑支護的設計使用期限應滿足基礎施工的要求,且不應小于一年。
7.1.7 在基坑施工過程中存在下列情況時,應進行地基土加固處理:
1 基坑及周圍的土層不能滿足開挖、放坡及基礎的正常施工條件;
2 基坑內地基不能滿足基坑側壁的穩定要求;
3 對影響范圍內須保護的建(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的影響超過其承受能力。
7.1.8 基坑內外地基土加固處理應與支護結構統一進行設計。
7.1.9 基坑開挖完成后,應立即進行基礎施工。當不能立即進行基礎施工時,應采取防止基坑底部積水和土體擾動的保護措施。
7.1.10 基坑施工過程中應對降水、隔水系統、支護結構、各類觀察點和監測點采取保護措施,并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做好監測記錄,及時反饋信息,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
7.2 地下水控制7.2.1 當地表水、地下水影響基坑施工時,應采取排水、截水、隔水、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或降低承壓水壓力的措施;在可能發生流砂、管涌等現象的場區,不得采用明溝排水。
7.2.2 地下水控制方案應根據水文地質資料、基坑開挖深度、支護方式及降水影響區域內建(構)筑物、管線對降水反應的敏感程度等因素確定。
7.2.3 對未設置隔水帷幕的基坑,宜將地下水位降低至基坑底面以下0.5m~1.0m。對已設置隔水帷幕的基坑,應對坑內土體進行臨時疏干。
7.2.4 應對降水影響范圍進行估算。對降水影響區域內的危房、重要建筑、變形敏感的建(構)筑物,除在降水過程中應進行監測外,尚應估算由降水引起的附加沉降。如沉降超過允許值,應采取隔水、回灌等措施或對建(構)筑物進行加固。
7.2.5 降水工程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的規定,并嚴格控制出水的含沙量。當發現抽出的水體中有較多泥沙時,應立即封井停止抽水。
7.2.6 嚴禁施工用水、廢舊管道滲漏的水和雨水等積聚在坑外土體中并嚴禁其流入基坑。應隨時做好坑內臨時排水明溝和集水井,保證大氣降水能及時排出。當基坑及其匯水面積較大時,應計算暴雨可能產生的匯水水量,并準備足夠的排水泵等應急設備。
7.2.7 降水方案可選用輕型井點、噴射井點、深井井點和真空深井井點。輕型井點的降水深度不宜超過6m,大于6m時可采用多級輕型井點。輕型井點的真空設備可采用真空泵、隔膜泵或射流泵。真空泵應與總管放在同一標高。
7.2.8 噴射井點可在降水深度不超過8m時采用。噴射井點的噴射器應放到井點管的濾管中,直接在濾管附近形成真空。
7.2.9 當降水深度大于6m,且土層的滲透系數大于1.0×10-5cm/s時,宜采用自流深井井點。自流深井井點宜采用通長濾管。
7.2.10 當降水深度大于6m,且土層的滲透系數小于1.0×10-5cm/s時,宜采用在深井井管內施加真空的真空深井井點。真空深井井點應在開挖面以下的井底設置濾管,濾管長度宜為4m。當降水深度較深時,可設置多個濾管。真空深井井點可疏干的面積宜取其周圍150m2~300m2。
7.2.11 深井井點的井管宜用外徑為250mm~300mm的鋼管,井孔直徑不宜小干700mm。管壁與孔壁之間應回填不小于200mm的潔凈礫砂濾層。真空泵宜采用柱塞泵。應始終保持礫砂濾層和濾層中穩定的真空度。抽水期間井內真空度不應小于0.7。井孔上部接近土體表面處應用黏土封閉,開挖后裸露的濾管也應及時拆除或封閉,防止漏氣。
7.2.12 降水井點的平面布置應與土方開挖的分層、分塊和順序相結合,并應與坑內支撐的布置相結合。放坡開挖的基坑,井點管至坑邊的距離不應小于1m。機房至坑邊的距離不應小于1.5m,地面應夯實填平。降水完畢后,應根據工程特點和土方回填進度陸續關閉和拔除井點管。輕型井點管拔除后應立即用砂土將井孔回填密實。對于深井井點,應制定專門的封井措施,防止承壓水在停止降水后向上沖冒。
7.2.13 當基坑底面以下存在滲透性較強、含承壓水的土層時、應按下式驗算坑底突涌的危險性:
(7.2.13)
式中:γi——含承壓水土層頂面到基坑底面第i層上的重度(kN/m3);
hi——含承壓水土層頂面到基坑底面第i層土的厚度(m);
σww——含承壓水土層頂面處的水頭壓力(kPa);
K——安全系數,可取K=1.05
7.2.14 在施工階段應根據地下水位和基礎施工的實際情況按本規范第5.5.4條進行抗浮穩定驗算;在確定抗浮驗算水位時,尚應考慮巖石裂隙水積聚等因素的影響。
7.2.15 可采取延長降水井抽水時間或在基底設置倒濾層等措施減小基底水壓力,防止地下室上浮。
7.3 基坑開挖7.3.1 在下列情況下,基坑開挖時應采取支護措施:
1 基坑深度較大,不具備自然放坡施工條件;
2 地基土質松軟,地下水位高或有豐盛上層滯水;
3 基坑開挖可能危及鄰近建(構)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線的安全與使用。
7.3.2 基坑支護結構應根據當地工程經驗,綜合分析水文地質條件、基坑開挖深度、場地條件及周圍環境等因素進行設計、施工。
7.3.3 當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和周圍建(構)筑物的沉降達到預警值時,應加強觀測,并分析原因;達到控制值時,應采取應急措施,確保基坑及周圍建(構)筑物的安全。
7.3.4 基坑開挖時,應在地面和坑內設置排水系統;必要時應對基坑頂部一定范圍進行硬化封閉;冬期和雨期施工時,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地基土的凍脹和浸泡。
7.3.5 在基坑隔水帷幕的施上中,應加強防水薄弱部位的觀察和處理,并應制訂防止接縫處滲水的措施。
7.3.6 基坑周邊的施工荷載嚴禁超過設計規定的限值,施工荷載至基坑邊的距離不得小于1m。當有重型機械需在基坑邊作業時,應采取確保機械和基坑安全的措施。
7.3.7 在基坑開挖過程中,嚴禁損壞支護結構、降水設施和工程樁;應避免挖土機械直接壓在支撐上。對工程監測設施。宜設置醒目的提示標志和可靠的保護構架進行保護。
7.3.8 采用鋼筋混凝土內支撐的基坑,當支撐長度大于50m時,宜分析支撐混凝土收縮和晝夜溫差變化引起的熱脹冷縮對支護結構的影響。當基坑的長度和寬度均大于100m時,宜采用中心島法、逆作法等方法,減小混凝土收縮不利影響。
7.3.9 基坑開挖應根據支擴結構特點、開挖土體的性質、大小、深度和形狀按設計流程分塊、分層進行,嚴禁超挖。在軟土中挖土的分層厚度不宜大于3m,并應采取措施,防止因土體流動造成樁基損壞。
7.3.10 當開挖過程中出現坑內臨時土坡時,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注明放坡坡度,防止土坡失穩。
7.3.11 挖土機械宜放置在高于挖土標高的臺階上,向下挖土,邊挖邊退,減少挖土機械對剛挖出土面的擾動。當挖到坑底時,應在基坑設計底面以上保留200mm~300mm土層,由人工挖除應在基坑設計底面以上保留200mm~300mm土層,由人工挖除。
7.3.12 基坑開挖至設計標高并經驗收合格后,應立即進行墊層施工,防止暴曬和雨水浸泡造成地基土破壞。
7.3.13 在軟土地區地面堆土時應均衡進行,堆土量不應超過地基承載力特征值。不應危及在建和既有建筑物的安全。
7.3.14 當地下連續墻作為永久結構一部分時,其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進行二次清槽或采用槽底注漿等方法,確保沉渣滿足要求;
2 應采用抗滲性能強的墻幅間的接頭形式,或在接頭的內側或外側增設抗滲措施;
3 與板、柱、梁、內襯墻等的連接可采用預埋鋼筋、鋼板和鋼筋接駁器等形式。
7.3.15 在軟弱地基上采用逆作法施工時,應采取措施保證施工期間受力樁及樁上鋼構架柱的垂直度和平面位置精度。
7.3.16 當用于基坑支護的鋼板樁需回收時,應逐根拔除,并應及時用土將拔樁留下的孔洞回填密實。
7.4 筏形與箱形基礎施工7.4.1 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04的有關規定。
7.4.2 當筏形與箱形基礎的長度超過40m時,應設置永久性的沉降縫和溫度收縮縫。當不設置永久性的沉降縫和溫度收縮縫時,應采取設置沉降后澆帶、溫度后澆帶、誘導縫或用微膨脹混凝土、纖維混凝土澆筑基礎等措施。
7.4.3 后澆帶的寬度不宜小于800mm,在后澆帶處,鋼筋應貫通。后澆帶兩側應采用鋼筋支架和鋼絲網隔斷,保持帶內的清潔.防止鋼筋銹蝕或被壓彎、踩彎。并應保證后澆帶兩側混凝土的澆注質量。
7.4.4 后澆帶澆筑混凝土前,應將縫內的雜物清理干凈。做好鋼筋的除銹工作并將兩側混凝土鑿毛,涂刷界面劑。后澆帶混凝土應采用微膨脹混凝土,且強度等級應比原結構混凝土強度等級增大一級。
7.4.5 沉降后澆帶混凝土澆筑之前。其兩側宜設置臨時支護,并應限制施工荷載,防止混凝土澆筑及拆除模板過程中,支撐松動、移位。
7.4.6 沉降后澆帶應在其兩側的差異沉降趨于穩定后再澆筑混凝土。
7.4.7 溫度后澆帶從設置到澆筑混凝土的時間不宜少于兩個月。
7.4.8 后澆帶混凝土澆筑時的環境溫度宜低于兩側混凝土澆筑時的環境溫度。后澆帶混凝土澆筑完畢后,應做好養護工作。
7.4.9 當地下室有防水要求時,地下室后澆帶不宜留成直槎,并應做好后澆帶與整體基礎連接處的防水處理。
7.4.10 樁筏與樁箱基礎底板與樁連接的防水做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樁基技術規范》JGJ 94的規定。
7.4.11 基礎混凝土應采用同—品種水泥、摻合料、外加劑和同一配合比。
7.4.12 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宜采用摻合料和外加劑改善混凝土和易性,減少水泥用量,降低水化熱,其用量應通過試驗確定。摻合料和外加劑的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 50164的規定;
2 宜連續澆筑。少設施工縫;宜采用斜面式薄層澆搗,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澆筑時應采取防止混凝土將鋼筋推離設計位置的措施;采用分倉澆筑時,相鄰倉塊澆筑的間隔時間不宜少于14d;
3 宜采用蓄熱法或冷卻法養護,其內外溫差不宜大于25℃;
4 必須進行二次抹面,減少表面收縮裂縫,必要時可在混凝土表層設置鋼絲網。
7.4.13 混凝土的泌水宜采用抽水機抽吸或在側模上設置泌水孔排除。
8 檢測與監測8.1 一般規定8.1.1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施工以前應編制檢測與監測方案。檢測與監測方案應根據建筑場地的地質條件和工程需要確定。方案中應包括工程概況、環境狀況、地質條件、檢測與監測項目、測點布置、傳感器埋設與測試方法、監測項目的設計值和報警值、讀數的間隔時間和數據速報制度。
8.1.2 高層建筑筏形與箱形基礎應進行沉降觀測。重要的、體形復雜的高層建筑,尚應進行地基反力和基礎內力的監測。在軟土地區或工程需要時,宜進行地基土分層沉降和基坑回彈觀測。
8.1.3 地下水位變化對擬建工程或周邊環境有較大影響時,應進行地下水位監測。在施工降水和回灌過程中,尚應對各個相關的含水土層進行水位監測。
8.1.4 基坑開挖時,應對支護結構的位移、變形和內力進行監測。
8.1.5 基坑開挖后,應對開挖揭露的地基狀況進行檢驗,當發現與勘察報告和設計文件不一致或遇到異常情況時,應進行處理。
8.1.6 監測與檢測數據應真實、完整,測試工作完成后,應提交監測或檢測報告。
8.2 施工監測8.2.1 施工過程中心按監測方案對影響區域內的建(構)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線的變形進行監測,監測數據應作為調整施工進度和工藝的依據。
8.2.2 對承受地下水浮力的工程,地下水位的監測應進行至荷載大于浮力并確認建筑物安全時方可停止。
8.2.3 在進行筏形與箱形基礎大體積混凝土施工時,應對其表面和內部的溫度進行監測。
8.3 基坑檢驗驗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核對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標高是否與勘察和設計文件一致;
2 核對基坑側面和基坑底的土質及地下水狀況是否與勘察報告一致;
3 檢查是否有洞穴、古墓、古井、暗溝、防空掩體及地下埋設物、并查清其位置、深度、性狀;
4 檢查基坑底土是否受到施工的擾動及擾動的范圍和深度;
5 冬、雨期施工時應檢查基坑底土是否受凍,是否受浸泡、沖刷或干裂等,并應查明受影響的范圍和深度;對開挖完成后未能立即澆筑混凝土基坑,應檢查基坑底的保護措施;
6 對地基土,可采用輕型圓錐動力觸探進行檢驗;輕型圓錐動力觸探的規格及操作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巖土工程勘察規范》GB 50021的規定;
7 基坑檢驗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2的有關規定。
8.3.2 對經過處理的地基,應檢驗地基處理的質量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8.3.3 對樁筏與樁箱基礎,基坑開挖后。應檢驗樁的位置、樁頂標高、樁頭混凝土質量及預留插入底板的鋼筋長度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8.3.4 應根據基坑檢驗發現的問題,提出關于設計和施工的處理意見。
8.3.5 當現場檢驗結果與勘察報告有較大差異時,應進行補充勘察。
8.4 建筑物沉降觀測8.4.1 建筑物沉降觀測應設置永久性高程基準點,每個場地永久性高程基準點的數量不得少于3個。高程基準點應設置在變形影響范圍以外,高程基準點的標石應埋設在基巖或穩定的地層中,并應保證在觀測期間高程基準點的標高不發生變動。
8.4.2 沉降觀測點的布設,應根據建筑物體形、結構特點、工程地質條件等確定。宜在建筑物中心點、角點及周邊每隔10m~15m或每隔(2~3)根柱處布設觀測點。并應在基礎類型、埋深和荷載有明顯變化及可能發生差異沉降的兩側布設觀測點。
8.4.3 沉降觀測的水準測量級別和精度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使用要求、環境影響、工程地質條件及預估沉降量等因素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變形測量規范》JGJ 8有關規定確定。
8.4.4 沉降觀測應從完成基礎底板施工時開始,在施工和使用期間連續進行長期觀測。直至沉降穩定終止。
8.4.5 沉降穩定的控制標準宜按沉降觀測期間最后100d的平均沉降速率不大于0.01mm/d采用。
附錄A 基床系數載荷試驗要點A.0.1 本試驗要點適用于測求彈性地基基床系數。
A.0.2 平板載荷試驗應布置在有代表性的地點進行,每個場地不宜少于3組試驗,且應布置于基礎底面標高處。
A.0.3 載荷試驗的試坑直徑不應小于承壓板直徑的3倍。
A.0.4 用于基床系數載荷試驗的標準承壓板應為圓形,其直徑應為0.30m。
A.0.5 試驗最大加載量應達到破壞。承壓板的安裝、加荷分級、觀測時間、穩定標準和終止加荷條件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 50007淺層平板載荷試驗要點的要求。
A.0.6 根據載荷試驗成果分析要求,應繪制p-s曲線,必要時繪制各級荷載下s-t,或s-lgt曲線,根據p-s曲線拐點,結合s-lgt曲線特征,確定比例界限壓力。
A.0.7 確定地基土基床系數Ks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據標準承壓板載荷試驗p-s曲線,應按下式計算基準基床系數Kv:
Kv=p/s (A.0.7-1)
式中:p——實測p-s曲線比例界限壓力,若p-s曲線無明顯直線段,p取極限壓力之半(kPa);
s——為相應于該p值的沉降量(m)。
2 根據實際基礎尺寸,修正后的地基土基準基床系數Kvl應按下式計算:
黏性土:Kvl=(0.30/b)Kv (A.0.7-2)
砂土:Kvl=[(b 0.30)/2b]2Kv (A.0.7-3)
式中: b——基礎底面寬度(m)。
3 根據實際基礎形狀,修正后的地基基床系數Ksl應按下式計算:
黏性土:Ksl=[Kvl(2l b)/3l] (A.0.7-4)
砂土:Ksl=Kvl (A.0.7-5)
式中:l——基礎底面長度(m)。
附錄B 附加應力系數A、平均附加應力系數AB.0.1 矩形面積上均布荷載下角點的附加應力系數a、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應按表B.0.11、表B.0.1-2確定。
表B.0.1-1 矩形面積上均布荷載作用下角點附加應力系數a
l/b
1.0
1.2
1.4
1.6
1.8
2.0
3.0
4.0
5.0
6.0
10.0
條形
z/b
0.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50
0.2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249
0.4
0.240
0.242
0.243
0.243
0.244
0.244
0.244
0.244
0.244
0.244
0.244
0.244
0.6
0.223
0.228
0.230
0.232
0.232
0.233
0.234
0.234
0.234
0.234
0.234
0.234
續B.0.1-1
l/b
1.0
1.2
1.4
1.6
1.8
2.0
3.0
4.0
5.0
6.0
10.0
條形
z/b
0.8
0.200
0.207
0.212
0.215
0.216
0.218
0.220
0.220
0.220
0.220
0.220
0.220
1.0
0.175
0.185
0.191
0.195
0.198
0.200
0.203
0.204
0.204
0.204
0.205
0.205
1.2
0.152
0.163
0.171
0.176
0.179
0.182
0.187
0.188
0.189
0.189
0.189
0.189
1.4
0.131
0.142
0.151
0.157
0.161
0.164
0.171
0.173
0.174
0.174
0.174
0.174
1.6
0.112
0.124
0.133
0.140
0.145
0.148
0.157
0.159
0.160
0.160
0.160
0.160
1.8
0.097
0.108
0.117
0.124
0.129
0.133
0.143
0.146
0.147
0.148
0.148
0.148
2.0
0.084
0.095
0.103
0.110
0.116
0.120
0.131
0.135
0.136
0.137
0.137
0.137
2.2
0.073
0.083
0.092
0.098
0.104
0.108
0.121
0.125
0.126
0.127
0.128
0.128
2.4
0.064
0.073
0.081
0.088
0.093
0.098
0.111
0.116
0.118
0.118
0.119
0.119
2.6
0.057
0.065
0.072
0.079
0.084
0.089
0.102
0.107
0.110
0.111
0.112
0.112
2.8
0.050
0.058
0.065
0.071
0.076
0.080
0.094
0.100
0.102
0.104
0.105
0.105
3.0
0.045
0.052
0.058
0.064
0.069
0.073
0.087
0.093
0.096
0.097
0.099
0.099
3.2
0.040
0.047
0.053
0.058
0.063
0.067
0.081
0.087
0.090
0.092
0.093
0.094
3.4
0.036
0.042
0.048
0.053
0.057
0.061
0.075
0.081
0.085
0.086
0.088
0.089
3.6
0.033
0.038
0.043
0.048
0.052
0.056
0.069
0.076
0.080
0.082
0.084
0.084
3.8
0.030
0.035
0.040
0.044
0.048
0.052
0.065
0.072
0.075
0.077
0.080
0.080
4.0
0.027
0.032
0.036
0.040
0.044
0.048
0.060
0.067
0.071
0.073
0.076
0.076
4.2
0.025
0.029
0.033
0.037
0.041
0.044
0.056
0.063
0.067
0.070
0.072
0.073
4.4
0.023
0.027
0.031
0.034
0.038
0.041
0.053
0.060
0.064
0.066
0.069
0.070
續B.0.1-1
l/b
1.0
1.2
1.4
1.6
1.8
2.0
3.0
4.0
5.0
6.0
10.0
條形
z/b
4.6
0.021
0.025
0.028
0.032
0.035
0.038
0.049
0.056
0.061
0.063
0.066
0.067
4.8
0.019
0.023
0.026
0.029
0.032
0.035
0.046
0.053
0.058
0.060
0.064
0.064
5.0
0.018
0.021
0.024
0.027
0.030
0.033
0.043
0.050
0.055
0.057
0.061
0.062
6.0
0.013
0.015
0.017
0.020
0.022
0.024
0.033
0.039
0.043
0.046
0.051
0.052
7.0
0.009
0.011
0.013
0.015
0.016
0.018
0.025
0.031
0.035
0.038
0.043
0.045
8.0
0.007
0.009
0.010
0.011
0.013
0.014
0.020
0.025
0.028
0.031
0.037
0.039
9.0
0.006
0.007
0.008
0.009
0.010
0.011
0.016
0.020
0.024
0.026
0.032
0.035
10.0
0.005
0.006
0.007
0.007
0.008
0.009
0.013
0.017
0.020
0.022
0.028
0.032
12.0
0.003
0.004
0.005
0.005
0.006
0.006
0.009
0.012
0.014
0.017
0.022
0.026
14.0
0.002
0.003
0.003
0.004
0.004
0.005
0.007
0.009
0.011
0.013
0.018
0.023
16.0
0.002
0.002
0.003
0.003
0.003
0.004
0.005
0.007
0.009
0.010
0.014
0.020
18.0
0.001
0.002
0.002
0.002
0.003
0.003
0.004
0.006
0.007
0.008
0.012
0.018
20.0
0.001
0.001
0.002
0.002
0.002
0.002
0.004
0.005
0.006
0.007
0.010
0.016
25.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2
0.002
0.003
0.004
0.004
0.007
0.013
30.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2
0.002
0.003
0.003
0.005
0.011
35.0
0.000
0.00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2
0.002
0.002
0.004
0.009
4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1
0.001
0.001
0.001
0.001
0.002
0.003
0.008
注:l——矩形均布荷載長度(m);b——矩形均布荷載寬度(m);z——計算點離基礎底面或樁端平面垂直距離(m)。
表B.0.1-2 矩形面積上均布荷載作用下角點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l/b
1.0
1.2
1.4
1.6
1.8
2.0
2.4
2.8
3.2
3.6
4.0
5.0
10.0
z/b
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500
0.2
0.2496
0.2497
0.2497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2498
0.4
0.2474
0.2479
0.2481
0.2483
0.2483
0.2484
0.2485
0.2485
0.2485
0.2485
0.2485
0.2485
0.2485
0.6
0.2423
0.2437
0.2444
0.2448
0.2451
0.2452
0.2454
0.2455
0.2455
0.2455
0.2455
0.2455
0.2456
0.8
0.2346
0.2372
0.2387
0.2395
0.2400
0.2403
0.2407
0.2408
0.2409
0.2409
0.2410
0.2410
0.2410
1.0
0.2252
0.2291
0.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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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35
0.2340
0.2346
0.2349
0.2351
0.2352
0.02352
0.2353
0.2353
1.2
0.2149
0.2199
0.2229
0.2248
0.2260
0.2268
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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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85
0.2286
0.2287
0.2288
0.2289
1.4
0.2043
0.2102
0.2140
0.2146
0.2180
0.2191
0.2204
0.2211
0.2215
0.2217
0.2218
0.2220
0.2221
1.6
0.1939
0.2006
0.2049
0.2079
0.2099
0.2113
0.2130
0.2138
0.2143
0.2146
0.2148
0.2150
0.2512
1.8
0.1840
0.1912
0.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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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8
0.2034
0.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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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77
0.2079
0.2082
0.2084
2.0
0.1746
0.1822
0.1875
0.1912
0.1980
0.1958
0.1982
0.1966
0.2004
0.2009
0.2012
0.2015
0.2018
2.2
0.1659
0.1737
0.1793
0.1833
0.1862
0.1883
0.1911
0.1927
0.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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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47
0.1952
0.1955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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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15
0.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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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95
2.6
0.1503
0.1583
0.1642
0.1686
0.1719
0.1745
0.1779
0.1799
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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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32
0.183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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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54
0.1680
0.1717
0.1739
0.1753
0.1763
0.1769
0.1777
0.1784
續表B.0.1-2
l/b
1.0
1.2
1.4
1.6
1.8
2.0
2.4
2.8
3.2
3.6
4.0
5.0
10.0
z/b
3.0
0.1369
0.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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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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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82
0.1698
0.1708
0.1715
0.1725
0.1733
3.2
0.1310
0.1390
0.1450
0.1497
0.1533
0.1562
0.1602
0.1628
0.1645
0.1657
0.1664
0.1675
0.1685
3.4
0.1256
0.1334
0.1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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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50
0.1577
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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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53
0.1172
0.1187
0.1211
0.1240
續表B.0.1-2
l/b
1.0
1.2
1.4
1.6
1.8
2.0
2.4
2.8
3.2
3.6
4.0
5.0
10.0
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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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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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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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46
0.0866
0.0882
0.0912
0.0959
續表B.0.1-2
l/b
1.0
1.2
1.4
1.6
1.8
2.0
2.4
2.8
3.2
3.6
4.0
5.0
10.0
z/b
9.2
0.0554
0.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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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70
0.0697
0.0721
0.0761
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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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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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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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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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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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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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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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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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18
0.0432
0.0444
0.0468
0.0524
B.0.2 矩形面積上三角形分布荷載下角點的附加應力系數a、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應按表B.0.2確定。
B.0.2 矩形面積上三角形分布荷載作用下的附加應力系數a、與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l/b
0.2
0.4
0.6
l/b
點
1
2
1
2
1
2
點
z/b
系數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數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0.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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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4
0.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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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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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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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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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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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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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7
1.6
1.8
0.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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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4
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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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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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1
0.0304
0.1071
2.0
2.5
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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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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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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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7.0
0.0009
0.0073
0.0010
0.0211
0.0019
0.0133
0.0019
0.0311
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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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9
0.0352
7.0
10.0
0.0005
0.0053
0.0004
0.0150
0.0009
0.0097
0.0010
0.0222
0.0014
0.0133
0.0014
0.0253
10.0
l/b
0.8
1.0
1.2
l/b
點
1
2
1
2
1
2
點
z/b
系數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數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0.0301
0.0151
0.2178
0.2339
0.0304
0.0152
0.2182
0.2341
0.0305
0.0153
0.2184
0.2342
0.2
0.4
0.0517
0.0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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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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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81
0.2187
0.4
0.6
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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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0
0.2011
0.0654
0.0388
0.1575
0.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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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4
0.1602
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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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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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2
0.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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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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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8
0.0359
10.0
l/b
1.4
1.6
1.8
l/b
點
1
2
1
2
1
2
點
z/b
系數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數
0.0
0.000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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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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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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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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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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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53
0.2185
0.2343
0.0306
0.0153
0.2185
0.234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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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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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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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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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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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60
0.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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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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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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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38
2.0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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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5
0.1139
0.0393
0.0560
0.0440
0.1163
0.0419
0.0575
0.0469
0.1180
2.5
3.0
0.0280
0.0503
0.0303
0.1008
0.0307
0.0525
0.0333
0.1033
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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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5.0
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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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03
0.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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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7.0
0.0064
0.0299
0.0066
0.0520
0.0073
0.0318
0.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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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1
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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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58
7.0
10.0
0.0033
0.0224
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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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7
0.0239
0.0037
0.0395
0.0041
0.0252
0.0042
0.0409
10.0
l/b
2.0
3.0
4.0
l/b
點
1
2
1
2
1
2
點
z/b
系數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數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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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43
0.0306
0.0153
0.2186
0.2343
0.0306
0.0153
0.2186
0.2343
0.2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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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0
0.1892
0.2191
0.0548
0.0290
0.1894
0.2192
0.0549
0.0291
0.1894
0.2192
0.4
0.6
0.0696
0.0401
0.1633
0.2048
0.0701
0.0402
0.1683
0.2050
0.0702
0.0402
0.1639
0.2050
0.6
0.8
0.0764
0.0483
0.1412
0.1917
0.0773
0.0486
0.1423
0.1920
0.0776
0.0487
0.1424
0.1920
0.8
1.0
0.0774
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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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97
0.0790
0.0545
0.1244
0.1803
0.0794
0.0546
0.1248
0.1803
1.0
1.2
0.0749
0.0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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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74
0.0584
0.1096
0.1697
0.0779
0.0586
0.1103
0.1699
1.2
1.4
0.0707
0.0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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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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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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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05
1.4
1.6
0.0656
0.0609
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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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97
0.0623
0.0870
0.1517
0.0708
0.0626
0.0882
0.1521
1.6
1.8
0.0604
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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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52
0.0628
0.0782
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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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45
1.8
2.0
0.0553
0.0608
0.0649
0.1348
0.0607
0.0629
0.0707
0.1371
0.0624
0.0634
0.0726
0.1377
2.0
2.5
0.0440
0.0586
0.0491
0.1193
0.0504
0.0614
0.0559
0.1223
0.0529
0.0623
0.0585
0.1233
2.5
3.0
0.0352
0.0554
0.0380
0.1067
0.0419
0.0589
0.0451
0.1104
0.0449
0.0600
0.0482
0.1116
3.0
5.0
0.0161
0.0435
0.0167
0.0749
0.0214
0.0480
0.0221
0.0797
0.0248
0.0500
0.0256
0.0817
5.0
7.0
0.0089
0.0347
0.0091
0.0572
0.0124
0.0391
0.0126
0.0619
0.0152
0.0414
0.0154
0.0642
7.0
10.0
0.0046
0.0263
0.0046
0.0403
0.0066
0.0302
0.0066
0.0462
0.0084
0.0325
0.0083
0.0485
10.0
l/b
6.0
8.0
10.0
l/b
點
1
2
1
2
1
2
點
z/b
系數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z/b
系數
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000
0.0000
0.2500
0.2500
0.0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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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86
0.2343
0.0306
0.0153
0.2186
0.2343
0.0306
0.0153
0.2186
0.2343
0.2
0.4
0.0549
0.0291
0.1894
0.2192
0.0549
0.0291
0.1894
0.2192
0.0549
0.0291
0.1894
0.2192
0.4
0.6
0.0702
0.0402
0.1640
0.2050
0.0702
0.0402
0.1640
0.2050
0.0702
0.0402
0.1640
0.2050
0.6
0.8
0.0776
0.0487
0.1426
0.1921
0.0776
0.0487
0.1426
0.1921
0.0776
0.0487
0.1426
0.1921
0.8
1.0
0.0795
0.0546
0.1250
0.1804
0.0796
0.0546
0.1250
0.1804
0.0796
0.0546
0.1250
0.1804
1.0
1.2
0.0782
0.0587
0.1105
0.1700
0.0783
0.0587
0.1105
0.1700
0.0783
0.0587
0.1105
0.1700
1.2
1.4
0.0752
0.0613
0.0986
0.1606
0.0752
0.0613
0.0987
0.1606
0.0753
0.0613
0.0987
0.1606
1.4
1.6
0.0714
0.0628
0.0887
0.1523
0.0715
0.0628
0.0888
0.1523
0.0715
0.0628
0.0889
0.1523
1.6
1.8
0.0673
0.0635
0.0805
0.1447
0.0675
0.0635
0.0806
0.1448
0.0675
0.0635
0.0808
0.1448
1.8
2.0
0.0634
0.0637
0.0734
0.1380
0.0636
0.0638
0.0736
0.1380
0.0636
0.0638
0.0738
0.1380
2.0
2.5
0.0543
0.0627
0.0601
0.1237
0.0547
0.0628
0.0604
0.1238
0.0548
0.0628
0.0605
0.1239
2.5
3.0
0.0469
0.0607
0.0504
0.1123
0.0474
0.0609
0.0509
0.1124
0.0476
0.0609
0.0511
0.1125
3.0
5.0
0.0283
0.0515
0.0290
0.0833
0.0296
0.0519
0.0303
0.0837
0.0301
0.0521
0.0309
0.0839
5.0
7.0
0.0186
0.0435
0.0190
0.0663
0.0204
0.0442
0.0207
0.0671
0.0212
0.0445
0.0216
0.0674
7.0
10.0
0.0111
0.0349
0.0111
0.0509
0.0128
0.0359
0.0130
0.0520
0.0139
0.0364
0.0141
0.0526
10.0
B.0.3 圓形面積上均布荷載下角點的附加應力系數a、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應按表B.0.3確定。
表B.0.3 圓形面積上均布荷載作用下中點的附加應力系數a與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z/r
圓形
z/r
圓形
a
a
a
a
0.0
1.000
1.000
2.6
0.187
0.560
0.1
0.999
1.000
2.7
0.175
0.546
0.2
0.992
0.998
2.8
0.165
0.532
0.3
0.976
0.993
2.9
0.155
0.519
0.4
0.949
0.986
3.0
0.146
0.507
0.5
0.911
0.974
3.1
0.138
0.495
0.6
0.864
0.960
3.2
0.130
0.484
0.7
0.811
0.942
3.3
0.124
0.473
0.8
0.756
0.923
3.4
0.117
0.463
0.9
0.701
0.901
3.5
0.111
0.453
1.0
0.647
0.878
3.6
0.106
0.443
1.1
0.595
0.855
3.7
0.101
0.434
1.2
0.547
0.831
3.8
0.096
0.425
1.3
0.502
0.808
3.9
0.091
0.417
1.4
0.461
0.784
4.0
0.087
0.409
1.5
0.424
0.762
4.1
0.083
0.401
1.6
0.390
0.739
4.2
0.079
0.393
1.7
0.360
0.718
4.3
0.076
0.386
1.8
0.332
0.697
4.4
0.073
0.379
1.9
0.307
0.677
4.5
0.070
0.372
2.0
0.285
0.658
4.6
0.067
0.365
2.1
0.264
0.640
4.7
0.064
0.359
2.2
0.245
0.623
4.8
0.062
0.353
2.3
0.229
0.606
4.9
0.059
0.347
2.4
0.210
0.590
5.0
0.057
0.341
2.5
0.200
0.574
B.0.4 圓形面積上三角形分布荷載下角點的附加應力系數a、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應按表B.0.4確定。
r——圓形面積的半徑
表B.0.4 圓形面積上三角形分布荷載作用下邊點的附加應力系數a與平均附加應力系數
點
1
2
z/r
系數
a
a
a
a
0.0
0.000
0.000
0.500
0.500
0.1
0.016
0.008
0.465
0.483
0.2
0.031
0.016
0.433
0.466
0.3
0.044
0.023
0.403
0.450
0.4
0.054
0.030
0.376
0.435
0.5
0.063
0.035
0.349
0.420
0.6
0.071
0.041
0.324
0.406
0.7
0.078
0.045
0.300
0.393
0.8
0.083
0.050
0.279
0.380
0.9
0.088
0.054
0.258
0.368
1.0
0.091
0.057
0.238
0.356
1.1
0.092
0.061
0.221
0.344
1.2
0.093
0.063
0.205
0.333
1.3
0.092
0.065
0.190
0.323
1.4
0.091
0.067
0.177
0.313
1.5
0.089
0.069
0.165
0.303
1.6
0.087
0.070
0.154
0.294
1.7
0.085
0.071
0.144
0.286
1.8
0.083
0.072
0.134
0.278
1.9
0.080
0.072
0.126
0.270
點
1
2
z/r
系數
a
a
a
a
2.0
0.078
0.073
0.117
0.263
2.1
0.075
0.073
0.110
0.255
2.2
0.072
0.073
0.104
0.249
2.3
0.070
0.073
0.097
0.242
2.4
0.067
0.073
0.091
0.236
2.5
0.064
0.072
0.086
0.230
2.6
0.062
0.072
0.081
0.225
2.7
0.059
0.071
0.078
0.219
2.8
0.057
0.071
0.074
0.214
2.9
0.055
0.070
0.070
0.209
3.0
0.052
0.070
0.067
0.204
3.1
0.050
0.069
0.064
0.200
3.2
0.048
0.069
0.061
0.196
3.3
0.046
0.068
0.059
0.192
3.4
0.045
0.067
0.055
0.188
3.5
0.043
0.067
0.053
0.184
3.6
0.041
0.066
0.051
0.180
3.7
0.040
0.065
0.048
0.177
3.8
0.038
0.065
0.046
0.173
3.9
0.037
0.064
0.043
0.170
4.0
0.036
0.063
0.041
0.167
4.2
0.033
0.062
0.038
0.161
4.4
0.031
0.061
0.034
0.155
4.6
0.029
0.059
0.031
0.150
4.8
0.027
0.058
0.029
0.145
5.0
0.025
0.057
0.027
0.140
附錄C 按Eo計算沉降時的δ系數表C δ系 數
m=2z/b
n=l/b
n≥10
1
1.4
1.8
2.4
3.2
3.5
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000
0.4
0.100
0.100
0.100
0.100
0.100
0.100
0.104
0.8
0.200
0.200
0.200
0.200
0.200
0.200
0.208
1.2
0.299
0.300
0.300
0.300
0.300
0.300
0.311
1.6
0.380
0.394
0.397
0.397
0.397
0.397
0.412
2.0
0.446
0.472
0.482
0.486
0.486
0.486
0.511
2.4
0.499
0.538
0.556
0.565
0.567
0.567
0.605
2.8
0.542
0.592
0.618
0.635
0.640
0.640
0.687
3.2
0.577
0.637
0.671
0.696
0.707
0.709
0.763
3.6
0.606
0.676
0.717
0.750
0.768
0.772
0.831
4.0
0.630
0.708
0.756
0.796
0.820
0.830
0.892
4.4
0.650
0.735
0.789
0.837
0.867
0.883
0.949
4.8
0.668
0.759
0.819
0.873
0.908
0.932
1.001
5.2
0.683
0.780
0.834
0.904
0.948
0.977
1.050
5.6
0.697
0.798
0.867
0.933
0.981
1.018
1.096
6.0
0.708
0.814
0.887
0.958
1.011
1.056
1.138
6.4
0.719
0.828
0.904
0.980
1.031
1.090
1.178
6.8
0.728
0.841
0.920
1.000
1.065
1.122
1.215
7.2
0.736
0.852
0.935
1.019
1.088
1.152
1.251
7.6
0.744
0.863
0.948
1.036
1.109
1.180
1.285
8.0
0.751
0.872
0.960
1.051
1.128
1.205
1.316
8.4
0.757
0.881
0.970
1.065
1.146
1.229
1.347
8.8
0.762
0.888
0.980
1.078
1.162
1.251
1.376
9.2
0.768
0.896
0.989
1.089
1.178
1.272
1.404
9.6
0.772
0.902
0.998
1.100
1.192
1.291
1.431
10.0
0.777
0.908
1.005
1.110
1.205
1.309
1.456
11.0
0.786
0.922
1.022
1.132
1.238
1.349
1.506
12.0
0.794
0.933
1.037
1.151
1.257
1.384
1.550
注:b—矩形基礎的長度與寬度;z——基礎底面至該層上底面的距離。
附錄D 沖切臨界截面周長及極慣性矩計算D.0.1 沖切臨界截面的周長um以及沖切臨界截面對其重心的極慣性矩Is,應根據柱所處的部位分別按下列公式進行計算:
圖D.0.1-1
um=2c1 2c2 (D. 0.1-1)
(D. 0.1-2)
c1=hc h0 (D. 0.1-3)
c2=bc h0 (D. 0.1-4)
cAB=c1/2 (D. 0.1-5)
式中:hc——與彎矩作用方向一致的柱截面的邊長(m);
bc——垂直于hc的柱截面邊長<m)。
2 邊柱
um=2c1 c2 (D. 0.1-6)
(D. 0.1-7)
c1=hc h0/2 (D. 0.1-8)
圖D.0.1-2
c2=bc h0 (D. 0.1-9)
cAB=c1-X (D. 0.1-10)
(D. 0.1-11)
式中:X——沖切臨界截面重心位置(m)。
式(D. 0.1-6)~式(D. 0.1-11)適用于柱外側齊筏板邊緣的邊柱。對外伸式筏板,邊柱柱下筏板沖切臨界截面的計算模式應根據邊柱外側筏板的懸挑長度和柱子的邊長確定。當邊柱外側的懸挑長度小于或等于(h0 0.5bc)時,沖切臨界截面可計算至垂直于自由邊的板端,計算c1及Is值時應計及邊柱外側的懸挑長度;當邊柱外側筏板的懸挑長度大于(h0 0.5bc)時,邊柱柱下筏板沖切臨界截面的計算模式同中柱。
3 角柱
圖D. 0.1-3
um=c1 c2 (D. 0.1-12)
(D. 0.1-13)
c1=hc h0/2 (D. 0.1-14)
c2=bc h0/2 (D. 0.1-15)
cAB=c1-X (D. 0.1-16)
(D. 0.1-17)
式中:╬上——沖切臨界截面重心位置(m)。
式(D. 0.1-12)~式(D. 0.1-17)適用于柱兩相鄰外側齊筏板邊緣的角柱。對外伸式筏板,角柱柱下筏板沖切臨界截面的計算模式應根據角柱外側筏板的懸挑長度和柱子的邊長確定。當角柱兩相鄰外側筏撅的懸挑長度分別小于或等于(h0 0.5bc)和(h0 0.5hc)時,沖切臨界截面可計算至垂直于自由邊的板端,計算c1、c2及Is值應計及角柱外側筏板的懸挑長度;當角柱兩相鄰外側筏板的懸挑長度大于(h0 0.5bc)和(h0 0.5hc)時,角柱柱下筏板沖切臨界截面的計算模式同中柱。
E. 0.1 黏性土地基反力系數應按下列表值確定:
表E.0.1-1 L/B=1
1.381
1.179
1.128
1.108
1.108
1.128
1.179
1.381
1.179
0.952
0.898
0.879
0.879
0.898
0.952
1.179
1.128
0.898
0.841
0.821
0.821
0.841
0.898
1.128
1.108
0.879
0.821
0.800
0.800
0.821
0.879
1.108
1.108
0.879
0.821
0.800
0.800
0.821
0.879
1.108
1.128
0.898
0.841
0.821
0.821
0.841
0.898
1.128
1.179
0.952
0.898
0.879
0.879
0.898
0.952
1.179
1.381
1.179
1.128
1.108
1.109
1.128
1.179
1.381
表E.0.1-2 L/B=2~3
1.265
1.115
1.075
1.061
1.061
1.075
1.115
1.265
1.073
0.904
0.865
0.853
0.853
0.865
0.904
1.073
1.046
0.875
0.835
0.822
0.822
0.835
0.875
1.046
1.073
0.904
0.865
0.853
0.853
0.865
0.904
1.073
1.263
1.115
1.075
1.061
1.061
1.075
1.115
1.265
E.0.1-3 L/B=4~5
1.229
1.042
1.014
1.003
1.003
1.014
1.042
1.229
1.096
0.929
0.904
0.895
0.895
0.904
0.929
1.096
1.081
0.918
0.893
0.884
0.884
0.893
0.918
1.081
1.096
0.929
0.904
0.895
0.895
0.904
0.929
1.096
1.229
1.042
1.014
1.003
1.003
1.014
1.042
1.229
表E.0.1-4 L/B=6~8
1.214
1.053
1.013
1.008
1.008
1.013
1.053
1.214
1.083
0.939
0.903
0.899
0.899
0.903
0.939
1.083
1.069
0.927
0.892
0.888
0.888
0.892
0.927
1.069
1.083
0.939
0.903
0.899
0.899
0.903
0.939
1.083
1.214
1.053
1.012
1.008
1.008
1.013
1.053
1.214
E.0.3 黏性土地基異形基礎地基反力系數按下列表值確定。表E.0.3-1
表E.0.3-2
表E.0.3-3
表E.0.3-4
表E.0.3-5
E.0.4 砂土地基反力系數應按下列表值確定。
表E.0.4-1 L/B=1
1.5875
1.2582
1.1875
1.1611
1.1611
1.1875
1.2582
1.5875
1.2582
0.9096
0.8410
0.8168
0.8168
0.8410
0.9096
1.2582
1.1875
0.8410
0.7690
0.7436
0.7436
0.7690
0.8410
1.1875
1.1611
0.8168
0.7436
0.7175
0.7175
0.7436
0.8168
1.1611
1.1611
0.8168
0.7436
0.7175
0.7175
0.7436
0.8168
1.1611
1.1875
0.8410
0.7690
0.7436
0.7436
0.7690
0.8410
1.1875
1.2582
0.9096
0.8410
0.8168
0.8168
0.8410
0.9096
1.2582
1.5875
1.2582
1.1875
1.1611
1.1611
1.1611
1.2582
1.5875
表E.0.4-2 L/B=2~3
1.409
1.166
1.109
1.088
1.088
1.109
1.166
1.409
1.108
0.847
0.798
0.781
0.781
0.798
0.847
1.108
1.069
0.812
0.762
0.745
0.745
0.762
0.812
1.069
1.108
0.847
0.798
0.781
0.781
0.798
0.847
1.108
1.409
1.166
1.109
1.088
1.088
1.109
1.166
1.409
表E.0.4-3 L/B=4~5
1.395
1.212
1.166
1.149
1.149
1.166
1.212
1.395
0.992
0.828
0.794
0.783
0.783
0.794
0.828
0.992
0.989
0.818
0.783
0.772
0.772
0.783
0.818
0.989
0.992
0.828
0.794
0.783
0.783
0.794
0.828
0.992
1.395
1.212
1.166
1.149
1.149
1.166
1.212
1.395
注:1 以各表表示將基礎底面(包括底板懸挑部分)劃分為若干區格,每區格基底反力=(上部結構豎向荷載加箱形基礎自重和挑出部分臺階上的自重/基底面積)×該區格的反力系數。
2 本附錄適用上部結構與荷載比較勻稱的框架結構,地基土比較均勻、底板懸挑部分不宜超過0.8m,不考慮相鄰建筑物的影響以及滿足本規范構造要求的單幢建筑物的箱形基礎:當縱橫方向荷載不很勻稱時,應分別將不勻稱荷載對縱橫方向對稱軸所產生的力矩值所引起的地基不均勻反力和由附表計算的反力進行疊加。力矩引起的地基不均勻反力按直線變化計算。
3 本規范表E. 0.3-2中,三個翼和核心三角形區域的反力與荷載應各自平衡,核心三角形區域內的反力可按均布考慮。
F. 0.1 框架結構等效剛度EBIB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圖F. 0.1);
(圖F. 0.1)
式中: Eb——梁、柱的混凝土彈性模量(kPa);
Kui、Kli、Kbi——第i層上柱、下柱和梁的線剛度(m3),其值分別為Iui/hui、Ili/hui和Ibi/l;
Iui、Ili、Ibi——第i層上柱、下柱和梁的截面慣性矩(m4);
hui、hui——第i層上柱及下柱的高度(m);
L——上部結構彎曲方向的總長度(m);
l——上部結構彎曲方向的柱距(m);
m——在彎曲方向的節間數;
n——建筑物層數,當層數不大于5層時,n取實際層數;當層數大于5層時。n取5。
式(F.0.1)用于等柱距的框架結構。對柱距相差不超過20%的框架結構也可適用,此時,l取柱距的平均值。
圖F.0.1 式(F.0.1)中符號的示意
1 第i層;2 基礎
F.0.2 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整體彎矩可將上部框架簡化為等代梁并通過結構的底層柱與筏形或箱形基礎連接,按圖F.0.2所示計算模型進行計算。上部框架結構等效剛度EBIB可按式(F.0.1)計算。當上部結構存在剪力墻時,可按實際情況布置在圖F.0.2上,一并進行分析。
圖F.0.2
在圖F.0.2中,EFIF為筏形與箱形基礎的剛度,其中EF為筏形與箱形基礎的混凝土彈性模量;IF為按工字形截面計算的箱形基礎截面慣性矩、按倒T字形截面計算的梁板式筏形基礎的截面慣性矩、或按基礎底板全寬計算的平板式筏形基礎截面慣性矩:工字形截面的上、下翼緣寬度分別為箱形基礎頂、底板的全寬,腹板厚度為在彎曲方向的墻體厚度的總和;倒T字形截面的下翼緣寬度為筏形基礎底板的全寬,腹板厚度為在彎曲方向的基礎梁寬度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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