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經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非法經營罪依法判決汪某有期徒刑緩刑3年,罰金2000元人民幣,緩刑考驗期4年。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汪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網上購買11臺POS機進行養卡套現業務。汪某購買的POS機以宜昌工貿家電商貿有限公司、宜昌市峽光假日酒店、宜昌市伍家崗區古雅堂菜館、湖北西屋假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商戶的名義進行冠名設置。汪某在無任何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持卡人進行刷卡虛構交易、辦理養卡業務,并收取虛構交易金額的1%作為手續費。汪某通過上述POS機刷卡虛構交易4324167元,非法獲利3萬余元。
【檢察官評點】
被告人汪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終端機具(POS機)刷卡虛構交易從中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虛構交易4324167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普法課堂】
非法經營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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